清朝时期汉族妇女犯罪之原因与评价(2)

时间:2014-04-05 09:41 来源:发表吧 作者:鲍莹莹 点击:

  从本质上讲,这类妇女犯罪带有很大的被动性,一是由于社会大环境背景的原因,妇女不被当作人看待,地位的卑微与禁锢使得一些被诱导的妇女发生了犯罪行为。二是妇女犯罪过程多经历了从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即很多犯罪妇女在最初是违法犯罪的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因不能合法处理面临的多重压力而采取了犯罪手段来解决问题。[3]由于妇女受制于卑下的地位以及宗法礼制等原因,其解决问题的手段与途径也就只能通过主动或被动犯罪来达成。二、对清朝妇女犯罪的基本评价

  封建社会晚期,清朝的社会制度虽然腐朽,但是这一时期确是封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阶段。康乾盛世中,经济繁荣、国力强盛,人口大幅度增加,在这一阶段也突破了一亿大关。康乾盛世把中国封建经济推到了高峰,但同时也把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极端。[4]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受尽折磨与压迫,“夫为妻纲”强行地将妇女变为男权社会中的一种“活工具”。妇女犯罪问题就折射出了清朝整个社会的状况与法律。

  从社会方面来看,由于清朝理学特别强化,已经达到了极端化的高峰,汉族妇女崇尚贞节的观念日益突出,“男女有别”思想使得妇女不能走入社会,接触外界。国家建立贞节牌坊制度,对妇女奸情犯罪进行严惩,这样就更有利于国家、家庭、丈夫对妇女的统治与压抑。同时,汉族妇女伦理不断强化,由于妇女的“节”与臣子的“忠”也遥相呼应,为统治者制造了良好的统治氛围。妇女的忠贞使家庭能够和谐稳定,宗族秩序能够很好的维护,但实质上却是妇女受到了极大的压制,为妇女的极端犯罪造下隐患。

  从人口方面来看,在清朝中期以后,人口大幅度增加,人口的流动性增强,这样,地位卑贱的妇女也就成了人口买卖中的牺牲品,既有被家庭作为商品出卖的,也有妇女自为人犯进行妇女、儿童的买卖活动。在这些活动中,由于妇女自身的特点,她们往往从事劝卖或拐卖的事项,大多是一种助卖或自愿被卖的情形。

  从法律来看,法律对妇女采取宽宥的政策,强调对妇女贞节与形象的维护。在妇女犯罪之后,采取一系列制度让妇女尽量不抛头露面,“妇人不可轻唤”的原则在清代更是被执法者视为圭臬,“提人不可不慎,故已事涉妇女尤应详审,非万不得已断断不宜轻传对薄”,“妇人犯罪则坐男,夫具词则用抱告”,“律意何等谨严,何等衿恤。盖幽娴之女全其颜面,即以保其贞操而妒悍之妇存其廉耻亦可杜其泼横”。[5]从这些法律中也可以看出清朝法律对于妇女犯罪专门的设置与管理,妇女犯罪纳入国家统治框架内,体现国家整体控制治理,理学强化到了每一个人。至此,我们能够更为深刻的了解到这一时期社会对于妇女的管理与操控的情结。三、结语

  清朝时期,汉族妇女卑微的地位与伦理观念对她们的迫害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为了维护父权、夫权以及礼制的差序格局,她们被束缚在封建家庭的牢笼,思想与自由受到压抑,脆弱的女性不得不依赖在男权的统治之下。尽管社会忽视妇女的权益与人格尊严,但妇女们还是通过各种手段来吸引社会及男权的注意,虽然是犯罪这种极端扭曲变态的方式,但,这还是给妇女这一弱势群体带来微弱的关注。当代社会,妇女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以古鉴今,我们可以从以上的成因找出与现代类似的问题,虽然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其精华还是可以被我们现代所吸收的。因此,对于这一时期妇女犯罪的特点,我们需要用历史的观点来审视。

  参考文献:

  [1]赖惠敏.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提要[EB/OL].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http://www.sinica.edu.tw.

  [2]费孝通.乡土中国[M].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江苏文艺出版,2007:49.

  [3]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74.

  [4]中国少年儿童百科全书·人类·社会[M].浙江:浙江教育出版社,1991:138.

  [5]艾晶,包容,赦宥.清末民初对女性犯罪的宽宥研究(1901-1919)[J].史林,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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