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汉族妇女犯罪之原因与评价

时间:2014-04-05 09:41 来源:发表吧 作者:鲍莹莹 点击:

  【摘要】古往今来,在关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学者大多关注的是男性犯罪,而妇女犯罪一直不受重视,从近代开始,才陆续有学者对妇女犯罪问题开始关注。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与宗法社会下,妇女由于长期受到现实社会的压抑渐渐失去了自我,慢慢走向痛苦的深渊。为了争得微小的权利,她们通过犯罪——这一反抗社会的方式来寻求慰藉。那么,她们的犯罪动机从何而来?

  【关键词】男尊女卑;妇女犯罪;妇女地位;

  宗法社会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从法律角度了解妇女犯罪成因极为重要。一、清朝妇女犯罪之原因

  妇女的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清朝时期的汉族妇女犯罪受到民族矛盾、婚姻家庭以及女性生理与心理特点等方面的影响,以下将从这些方面结合清朝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犯罪的主要种类,来探寻清朝妇女犯罪的原因,以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对女性犯罪进行研究。(一)民族性问题引发妇女的犯罪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过程中,王朝不断更替,汉族政权一直是政权统治的主流,因而汉族的文化与统治根深蒂固。清朝是由满族建立的政权,由于满族的少数民族特性,在社会生活及法律中,汉族群体受到压制,不同的民族特色与传统使他们与满族政权产生了摩擦。民族矛盾比较尖锐,对于满族政权的民族仇恨升起,因而,汉族群体对当朝者的法律不认同,故意制造犯罪行为来反抗专制政权的压迫。这一时期的妇女也同样如此,被轻视、压迫,受到与满族妇女不一致的对待。犯同样的罪行,满汉妇女的惩罚是不一致的,同样,有的行为对于汉族妇女是犯罪,而对满族妇女则不加定罪。正是由于这种不利不公的待遇,使得清朝时期的汉族妇女实行犯罪,以谋求微弱的保护自身。(二)婚姻家庭因素引发妇女的犯罪

  在宗法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在家从父,嫁出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的礼教思想使妇女被拘束在小小的家庭内部,她们基本没有接触和了解外部社会的可能,女性要想要生存就必须忍受、必须安分守己。因此,她们需要具有极强的自控力与忍耐力,这也正是礼制社会所希望得到的结果。那么,当这种自控力与忍耐消失时,犯罪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

  在清朝时期,受程朱理学的影响,妇女地位总体不高,由于妇女深居家中,与家族的关系就比较紧密,因而妇女地位就受到家族的极大影响。家族制度越完善越发达的地区,女性在家族中的地位相应就越低,而在超脱家族制度制约或制约较松的城市,女性在家中的自主性就明显要大。清朝时期,家族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妇女的地位异常低下,大多数人认为妇女是必须管教才能守妇道的,因而,妇女一直被恐惧压抑。在家族的重压下,夫妻、婆媳、妻妾、长幼关系越发紧张,也就越容易引发脆弱女性的犯罪。(三)生理与心理特点引发妇女的犯罪

  古代社会,女子无才便是德,教育程度的低下使得妇女在性格上形成了变态的趋向。上层社会中的大家闺秀虽不是进出学堂,但是有的也在家中得到相对多的教育,而下层社会的女子就比较悲惨,因而在妇女犯罪中大多是发生在底层的穷苦人家。台湾学者赖惠敏在《内阁汉文题本专题档案:刑科婚姻类提要》简介中提到:“传统观念中要求妇女遵守三从四德,而下层社会的妇女受到现实生活的需求,却很难谨守妇德。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理由可能是丈夫长期外出,受诱惑而意乱情迷,她们违反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的结果,往往发生许多悲剧,要不是被丈夫杀了,就是与情夫联手杀了丈夫,受到刑法凌迟处分。这说明男女贪恋情欲系发自‘情’,‘欲’成罪魁祸首。然而,有些妇女与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是值得同情的,譬如家境困窘丈夫养不起,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等于将她当摇钱树,夫妻没什么情义。”[1]没有良好的教育,妇女在道德中的约束力就小,也就容易发生滥交的行为,从而引发犯罪也就屡见不鲜了。

  婚姻基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使得男人与女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鸿沟,无法进行西方式的感情交流,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也必然不幸,这也就给婚姻埋下隐患,从而为某些犯罪带来不可避免的动机。古代中国,“性”是个隐晦的字眼,于礼制的宗法社会,男人三妻四妾是常理,女人却需要立个贞节牌坊。对于妇女的“性”无情压抑,女人只是生育的机器。“男女生理上的划分是为了生育,生育却又规定了男女的结合。这一种结合基于异,并非基于同。在相异的基础上去充分了解,是困难的,是阻碍重重的,是需要不断地在创造中求统一。”[2]长期的不沟通与压抑使女人没有人身自由与精神独立,因而在发生某种小小的诱因之后,就出现了古代社会的某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如奸情犯罪,通奸罪、亲属相奸罪等,还有随之可能引发的报复类的杀伤性犯罪,如杀伤知情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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