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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婚姻中的房产问题(2)

时间:2014-04-05 09:36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迪 点击:

  (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表示“在结婚后父母给一方买的房产,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的,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可以以双方父母出资的多少,按比例共有,而不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半共有。”新婚姻法的出台就像一把双刃剑,既保护了人们的个人财产但也扰乱了正常的生活秩序。新婚姻法的出台保护了80、90闪婚族的个人财产,保护的个人财产没有所谓的“性别倾向”,也不存在“帮强不帮弱”之说。而司法解释第二条写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在当下现实生活中,随着中国居民离婚率的上升和财产分割问题的显著突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因离婚导致的双方当事人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到对房产分割、房产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也是极为常见的,引起的争议和讨论最多。《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第三款表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表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俩个条款存在矛盾,当在离婚案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是否为继承的时候,法官只能视情况而定。

  (三)我国历史悠久,一直沿袭以前的传统,男婚女嫁时理应男方前去提亲购买房产或置备婚礼东西,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种传统,使男女平等不再共享财产,然而这样的司法解释也带来了一定的波动,因为某种原因,以往付出更多的一方不再付出,使以往平和的家庭出现问题,增加了家庭社会的矛盾,变相导致离婚率提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新婚姻法出台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更加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虽降低了离婚案件中因房产纠纷的争议,但也增加了家庭矛盾。五、可行性建议或办法

  (一)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倾向于帮强不帮弱,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加强司法解释机制,在有效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也尽可能达到对每个人的平等,扩展司法解释的内容,从综合方面考虑。

  (二)新婚姻法一出台,立即引起人们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新婚姻法不满的声音,大部分人觉得新婚姻法是在保护强势的人,对弱势群体造成不公平,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以往的全职太太出现危机感,女性的安全感降低,我建议完善新婚姻法,增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使司法更人性化贴近现实生活。

  (三)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模糊,不能有效依据司法解释判定案情,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增强司法解释强度,在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的时候参考群众的意见,使之与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上接第111页)

  果是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倾销的本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倾销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捍卫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也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为了减少损失,而不是不正当竞争,不会给竞争对手造成损害”。(八)附条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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