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基站”的法律责任分析(3)

时间:2014-04-05 09: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马建荣 点击:

  由于“伪基站”使用者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严重干扰手机用户正常使用和正常生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此条所规定的其他信息,应当能够涵盖上述“伪基站”所非法发送的各类信息,且的确造成了干扰手机用户正常生活的后果,理应予以处罚。三、“伪基站”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伪基站”非法使用者不仅侵犯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侵犯了手机通信运营商的商业利益,因此应当同时对双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4]。(一)对手机用户的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该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人身、财产权益,范围非常广泛。同时,依据民法原理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界定,“伪基站”的使用属违法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有可能使手机用户在一定范围内和时间段内失去正常通信网络服务,造成手机用户的相应损失,而用户的此种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伪基站”的使用者应当对上述直接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对造成手机用户的间接损失承担一定责任。(二)对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侵权责任

  由于“伪基站”的设立干扰了正常通信通道或频道,导致移动通信运营商对用户的服务暂时中断,通信质量下降,用户感知度降低,用户投诉增加。因此,移动电信运营商在主张合法权利时,应着重对“伪基站”信号覆盖时当地业务投诉量及业务影响进行举证,以此要求“伪基站”的设立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伪基站”的出现,不但是高科技犯罪的法律问题,更是检验各部门协同作战的问题。由于“伪基站”可以任意冒用手机或公用服务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涉及地域广、社会危害大,严重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执法机关必须行动起来,依法维护人民群众通信安全。立法机关也需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修改、制定针对高科技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昆林,蒋炜博,刘晓东.躲在酒店建“伪基站”发条广告2分钱[N].09版.绵阳晚报,2013-9-18.

  [2]何春中.“伪基站”冒名发送诈骗短信12地警方联动歼灭[N].中国青年报,2013-08-06.

  [3]高铭暄.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08-01.

  [4]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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