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

时间:2014-04-05 09: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武晶晶 点击:

  【摘要】连体人因身体结构异于普通人,随着医学技术发展、人权意识提高等原因而被受关注。其形成、人物特例、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连体人相互间利益关系等诸多方面都有探讨,但对其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仍未得到普遍认同与法律明确保护,本文通过阐述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分类和现今主要学说以及连体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此探讨连体人分离权的行使与保护。连体人分离权的正确行使和适当保护有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从而为连体人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关键词】连体人;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分离权

  一、连体人的法律人格

  自然人法律人格是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法律所认可的资格,是法律无条件普遍予以保护的,体现人格尊严及人格利益,是自然人存在依据。连体人数量较少,对其法律人格随着社会发展也日渐不同。(一)连体人存在现状

  连体人是罕见的妊娠现象,由单独一个受精卵分裂而成。在母体中,第一周时出现细胞粘连,第14天仍没有分离,局部分离的受精卵继续成熟,便形成了一个连体的胎儿。这两个胎儿有相同的染色体核型、同一性别、血型、毛发颜色等,每10万次怀孕中约有一例发生。医生在第20周左右发现是连体胎儿一般会告知并建议终止妊娠,故大多数胎儿死于胚胎期,分娩成功率只有二十万分之一。连体人存活的数量屈指可数①。常见的主要由胸部、脐带、头部、臀部和坐骨相连,罕见的有寄生式连体和胎内胎。

  连体人的出现由来已久,根据杨立新教授和张莉教授的《论连体人法律人格及其保护》中最早案例是945年出生于亚美尼亚的一对男孩,手术分离后死亡②。对连体人关注始于16、17世纪文学,连体人在大众看来不是神就是怪物。世界上最著名的连体人是1811年5月11日出生在泰国的一对胸骨相连的连体双胞胎兄弟昌和恩(1811一1874),他们共孕育了22个孩子。近年来最为引起热议的是2000年英国曼彻斯特的连体婴儿朱迪和玛丽③以及2003年在新加坡接受分离手术的伊朗姐妹拉丹和拉蕾④。据统计,1952年10月28日出生于美国的腹部连体人RonnieGalyon和DonnieGalyon是目前年龄最大的男性连体人,1961年9月18日生于美国的头颅连体双胞胎LoriSehappell和RedaSehappell是目前年龄最大的女性连体人⑤。(二)连体人法律人格

  身体结构明显不同的连体人,在法律人格上毋庸置疑存有争议。最早的“非人说”,人们视其为神敬仰尊崇视或为怪物遭人遗弃。无论是神还是怪,“非人说”如今看来是明显错误的,连体人身体结构区别于普通人但不能否认其人格。16、17世纪左右的“一人说”:承认连体人其中之一,一个得到洗礼教诲而另一个则被厌弃。19世纪由于医学技术进步和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了“二人说”从四肢和身体区分了不同种情况,虽然仍有一定争议但进步许多。“混合说”把连体人看作性别不同于男女的第三种区分情况。

  四种说法中,笔者赞同杨立新教授、张莉教授在《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中对于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定位,他们综合了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的基本特性,作出判断连体人法律人格的基本要素:健全的人脑、独立的意志和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健全的人脑首先是可以从生物学角度清晰的从外观或医学手段便能辨别,独立的意志要求其具有独立的思维和认知判断能力,身体其他部分的相连不能影响和控制连体人有不同的意志,即便其头部相连。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是前两个条件的进一步引申,要求在独立的意志下可以和他人或者连体人相互之间有不同社会关系,是区分于其他社会主体以及连体人之间的身份和资格。反之,则不能被视为独立的个体。二、连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连体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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