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单独成立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机构,专门鉴定司法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培养专业的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人员,这些人员需要取得鉴定执业资格的人士,符合国家规定的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但是还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精神病的培训,让其大量接触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工作,得出最专业的结论。但是鉴定机构在出具的鉴定书中要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尽量做到通俗易懂。可以成立一个最终的审核办公室,专门审核鉴定结论,对于没有用通俗语言的地方进行修改,对于必须使用专业术语的地方做上标注,或者可以附页解释,力求做到让评断者明白,这样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尽量不受医学知识的限制,结合案情,对于伪装精神病的人,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可以公正的审判。(三)引进国外的受审能力,防止诈病者蒙混过关
受审能力的概念最先出现于英国普通法中“审判那些不知道法庭辩护本质的被告人是不公正的”一说,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而我国对于司法精神病人的评判,大多取决于诉讼行为能力,只评断其辨认或者控制能力两个方面。然而,许多法治国家已经正式运用了受审能力的评断标准,甚至将其延伸至刑事诉讼法的整个阶段,相比之下,我国的“诉讼行为能力”过于笼统,不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的细节处。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来进行审案,我们在审案的过程中,遇到司法精神病的伪装者,可以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待其精神恢复正常时,再继续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这样就避免了诈病者规避法庭审理、不配合审理工作的情况,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应当让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既能保护真正精神病患者的权利,又能防止精神病伪装者蒙混过关。
注释:
①李建明.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②何恬.“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J].中华精神科,2006(4):254.
③王瑞恒,任媛媛.“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6.
④王广俊,刘国庆.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参考文献:
[1]亢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应坚持无病推定原则[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3):56.
[2]何恬.重构司法精神病医学——法律能力与精神损伤的鉴定[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23-25.
[3]李建明.司法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15.
[4]何恬.精神疾病患者辨认和控制能力认定标准的探析[J].中华精神科,2006(4):254.
[5]王瑞恒,任媛媛.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权配置探析[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6.
[6]王广俊,刘国庆.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7]霍宪丹主编.司法鉴定学[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0.
[8]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上、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9]张丽卿.司法精神医学—刑事法学与精神医学之整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李丛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实践与理论[M].北京: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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