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伪装司法精神病的评述(2)

时间:2014-04-05 09: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于萍 点击:

  4.边缘界限难界定

  一个精神病患者往往是从精神正常过度到精神不正常,再通过治疗可以抑制精神疾病,到接近正常的精神状态,如果用线图表示,我们可以画出一条围绕直线的波浪线,但是这个波浪线在与直线交接状态又很难界定是精神正常还是非正常。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处于精神病和正常精神的过度阶段,也就是波浪线与直线交接处,我们该认定这个阶段是精神正常还是非正常,这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三)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适用的问题

  1.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

  司法精神病不同于医学精神病,医学精神病由临床医生来作出结论,而司法精神病往往由法官来评断。这一评断不仅涉及临床医学方面的问题,而且涉及法学方面的知识,要求法官在审阅精神病鉴定意见时要判断这个结论是否符合司法精神病的特征,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才符合司法精神病。但是伪装的司法精神病,法官要判断其是否符合司法精神病,仅凭专家下定结论的临床精神病是不够的,法官还需要评断这种情况是否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然而这就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完全取决于法官的心证。

  2.有些地区一般只要提鉴定申请,至少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司法精神病是从医学精神病发展演变而来的,很多时候都是靠医学精神病的鉴定结果来下结论的,往往经过一些临床专家下的结论会直接应用到司法结论中。然而,由于医学精神病和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标准不同,医学精神病的鉴定很可能会导致司法精神病结论出现错误。医学精神病坚持“疑病从有”的原则,往往是临床专家根据长期观察、通过病史研究后认为其有患病可能,而司法精神病却坚持“疑病从无”原则,因为被鉴定者是否符合精神病关乎到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法律制裁的不同,所以司法精神病比医学精神病要谨慎的多。

  正因为这个情况,大多司法精神病伪装者请医学精神病的专家进行检查和鉴定,专家们凭借医学经验得出了可能患有医学精神病的结论,这种专家的意见往往会误导法官的判断。当法学出身的法官看到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时,受专业限制的法官很难从医学上进行反驳,而且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往往会运用一些医学专用术语,法官读起来可能不如医学专业的人更能了解其真实含义,所以出现了很多地区,一般提出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就会得出至少是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这样一来,法律的公正性就有待考量了。二、宏观上对现有状况进行改善(一)从立法上对伪装精神病人进行处罚

  之所以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伪装精神病人,就是因为精神病人犯罪会得到适度的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我们应该正视这样一点,现在的法律对于查出假装司法精神病的人,只能按原先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定罪,这样就使得一些人产生了侥幸心理,他们认为不提出精神病的鉴定申请貌似没有维护自己辩护的权利。其实我们可以加大立法程度,单独规定一则法条,对伪装精神病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适度处罚,可以根据其减免刑罚的程度上作一个裁量,不单要承担应用的责任,还要额外承受一定的法律制裁,从立法角度来杜绝伪装精神病的情况。(二)细化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完善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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