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手协议的效力(2)

时间:2014-04-05 08:58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东芝 点击:

  虽然法律对于精神损失赔偿有相应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就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进行约定,但以结婚为目的而恋爱、同居,最终却没能实现目的不可避免的会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双方在恋爱、同居关系结束时,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自愿表示给予对方经济补偿以弥补其精神上所受到伤害的承诺,这种行为本身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也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并且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达成的,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的。如果社会和法律对于承诺给付物质补偿的行为不予认可,势必会助长不当终止非婚同居的喜新厌旧的行为,不利于保护女方或是受损害一方的权益。法律认可分手协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维护妇女权益、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稳定社会关系均有着积极意义。三、对于分手协议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于分手协议应该尽快立法予以规范,在《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分手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规定分手协议生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无效的情况。

  (二)对于分手协议当事人签订后应该进行公证,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分手后一方当事人极有可能不履行约定义务,以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而被迫签订主张协议无效。经过公证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三)签订分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以诉讼以使自身权利得到救济。

  对于分手协议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虽然分手协议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本着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及关系的存续及终止作自愿约定。

  参考文献:

  [1]赵金磊,夏江徽.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J].法制与社会,2009.6(中).

  [2]叶雯悯.分手补偿协议之效力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魏绪巧.论分手协议的效力[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11,4,13(2).关于广西高校大学生党建工作的情况调查本文是2013年度广西高校党建工作研究专项课题“广西高校大学生党建工作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3ZZZ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郭纯平作者简介:郭纯平(1977-),女,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中央编译局博士后,贺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人民内部矛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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