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层农村的民事调解工作是人们调解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旧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再加上村民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很多民事行为缺乏必要的书面协议、没有办理合法的手续或是当事人对法律存在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调解工作的难度。针对此类案件,在调解工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不同的对策,力争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基层调解;疑难案件;
解决对策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地方传统习俗的影响、熟人交易中书面协议的缺失、基本法律常识的缺乏等原因,使得一些民事纠纷调解起来难度很大。此类纠纷有时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旦处理不好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农村疑难民事纠纷调解问题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探索、创新人民调解的模式和方法对就地解决矛盾,减少涉访、涉诉案件、定纷止争、创建基层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旧的传统习俗对调解工作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社会文明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程不尽相同,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在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城市中,旧有的风俗习惯已经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人们的民事行为以及纠纷的解决也都是遵循当下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但在那些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农村,尤其是贫困区域的农村。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还在延续着旧时的传统和习惯。日常民事行为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都还依赖于传统习惯的调整。例如在北方很多地区,经媒婆或媒汉介绍的亲事,如果在典礼之前男方反悔的,则不能请求返还彩礼;如女方反悔则应返还所有彩礼。再如农村各个姓氏家族对祖坟及其周边风水的保护也被视为天经地义的事,对破坏祖坟及其风水的行为往往不能通过简单的赔偿或恢复来解决问题,有事后还需要巫婆或神汉的介入。此类民事纠纷往往很难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一些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甚至是相对立的。在调解此类纠纷时,我们既不能否认法律规定的效力,同时又要照顾当地的风俗习惯。
除了上述比较典型的情况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农村人民群众在传统思想、土地权益、男女财产权利、家庭关系、交易习惯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由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法律的规定和各地方传统习惯有所不同,相关纠纷解决起来都有很大难度。有时即便是通过司法程序调解了表面上的纠纷,也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甚至还会激化矛盾。因此,短时期内还必须结合当地习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探索不同的调解方式,以而达到从根本上定纷止争的目的。二、交易缺乏书面凭证导致调解困难
基层农村人民群众的日常民事交易通常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如邻居之间、亲戚之间、朋友之间等等,即便不是亲朋好友,也大都是同村、邻村或经熟人介绍等等。相互之间基于基本的信任而发生各种民事交易,因此,很少形成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常常缺乏必要的书面证据,由于各方对当时的约定理解不同,或相关细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就会发生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的局面,这其中也不排除有故意毁约、丧失诚信的行为,但均因没有书面协议而无法确定责任。此类纠纷在基层农村疑难纠纷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例如,在早些时候,农村承包经营耕地需要按照承包土地的数量向政府缴纳“公粮”,再加上种子、化肥、农药、机械等费用,总体算下来种地很不“划算”。这一时期,很多农户就将自己承包的耕地转包给他人耕种,而自己则外出打工。后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农村承包经营土地不但不再缴纳“公粮”,而且还会获得政府补贴。这就使得一些转包耕地的农户想要把耕地收回来,而转承包人则不愿归还。此类纠纷在广大农村比比皆是,转包当时基本上都没有书面协议或合同,具体的约定也不明确。发生纠纷后各持己见,再加上时间一般较长,即使当时有第三人在场,也大都记不得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
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情形仅仅是比较普遍和典型的纠纷之一,类似的纠纷如互易纠纷、小额借款纠纷、个人劳务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等等,都存在书面协议缺失的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如果双方对约定和事实不能达成一致认识,再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明材料或证人,此类纠纷往往会陷入困境。三、法律认识错误阻碍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法律认识错误是导致纠纷难解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导致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认识不清,对相关权利的性质理解有误,还有的对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的职责、功能不很了解,不知道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裁判的法律效力。因此,会做出一系列错误的行为,结果事与愿违,影响了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使,错失了维权的机会。但又不甘心利益受损,于是便会走上信访之路。在众多信访的群众中,此类访民占有较大的比例。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对“诉讼时效”的概念不清楚、不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更不懂得在保护自己权益是利用时效中断的技巧。往往是在时效过期的时候白白丧失了胜诉权,本该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由于自己的懈怠或失误而丧失了请求法律保护的机会。但是由于实体权利的存在,使得当事人不愿就此放弃,于是在双方之间就会展开拉锯战,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保护的一方,就会漫无目标地到各个政府部门信访。另一个较为常见的问题是出嫁女儿的继承权问题。虽然继承法规定的很明确,但还是有不少人不知道或不理解,通常认为已经出嫁女儿不该分得父母的遗产。就算知道法律规定的也认为出嫁女儿对父母的抚养义务较少而不同意平等继承。诸如此类原因对法律认识错误或不知法律规定而引起的纠纷在调解实务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有利于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将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大幅度减少信访人数,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四、民事行为缺少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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