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务事业的蓬勃发展的同时,造成志愿者人身损害的根源也越来越广。出现损害的原因笔者认为有如下情况:
(一)志愿者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志愿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志愿者的知情权没有完全实现,未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有关部门对志愿者组织监管不严,有的志愿者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注册。由于志愿者服务事业缺少经费,有些志愿者组织未给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
(二)志愿者本身缺乏专业技能,有些志愿服务是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才能胜任服务工作,而存在一些志愿者有服务精神,但自身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情况。
(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比如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又如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出现车祸等。
(四)志愿服务时间长,强度大,存在对志愿者的不尊重的情况,有些服务对象或者服务组织把志愿者当成免费劳动力而随意差遣,也是造成志愿者人身损害的原因。
(五)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受到第三者的侵权。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的侵权,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
(六)本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当然本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不在讨论范围内。比如违背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擅自进行活动或者没有按照安全规则去进行操作而发生意外。三、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志愿者出现损害过后出现推卸责任,互相扯皮的情况。笔者分析对志愿者人身损害赔偿救济存在以下的问题:(一)缺乏全国性的立法保障
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在健全的法制轨道上进行。[1]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我们会发现我国没有对志愿服务事业进行全国统一立法,立法级别低,导致志愿者发生人身损害的时候无统一的法律可依,志愿事业发展的同时关于志愿者的矛盾冲突也越来越突出,而目前的立法现状并不能与此相适应,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不一,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还极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从而损害司法的威严。[2](二)志愿者人身权益保护缺乏资金
志愿者事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物质基础做后盾,志愿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救济必须需要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部门的拨款、企业的捐赠社会募捐,有的组织还收取少量的会费,[3]但是资金的状况一直不容乐观,虽然政府支持志愿服务,每年在财政支出方面有一定的数额,但毕竟只是非常有限的一部分。(三)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对志愿者服务事业的有效监管
对志愿服务组织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尤其在资金运(下转第19页)论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科研院所、基地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论我国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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