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支持者相反,在对待“同命不同价”的态度上,反对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反对者一般从宪法、民法通则和赔偿法的角度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明确表明不得由于公民身份不同而实施不同的法律标准。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第10条、第119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中要求公民在民事活动中权利能力和地位是平等的,对人身损害赔偿和补助金的规定中并未涉及农村户口居民和城镇户口居民。《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国家赔偿法》中同样没有按城镇、农村居民划分进行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意思,相应的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据此,反对者们认为,宪法、民法通则、赔偿法体现了公民在取得死亡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权利和能力上应一律平等。
四、笔者的观点
有人说,纵观源头,把生命与价联系起来的罪魁祸首就是媒体的错误报道和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媒体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负责,增强媒体人的专业水平,而不应该仅仅靠噱头来博得大家的眼球。如前文所述,对于“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的提法,笔者只能将其接受为媒体监督的一种手段。笔者支持生命无价,支持生命权平等,生命不该用“价”来进行衡量,更不该出现不平等的待遇,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该有的态度和发展趋势。
其次,笔者想强调,每每有事故发生,人们就把目光放在赔偿款数额上,进行数额大小比较,进行城镇和乡村的比较。可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属以及整个事故的起因、孰是孰非却没有给以应有的关注。事故,本就是天灾人祸,对于受害人家属来说一边有亲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伤痛,一边还要接受无关者的议论。可知对他们来说,亲人的遭遇才是他们真正的痛。给多少钱可以弥补这种伤痛吗!
第三,赔偿金的性质至关重要。关于赔偿金,笔者更愿意认为那是一种补偿,是一种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受害者亲属的抚慰。人生而平等,难道在世上走一圈,死却有了等级有了贵贱吗?笔者不敢苟同。赔偿额不能代表生命价格。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生命定价。如果对生命定价便是人类对自己生命最大的侮辱。
第四,关于《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并没有改变他的态度,只是把态度表现的更加明显而已。自03年的司法解释,立法者就没有把人分三六九等的意思,立法者也是秉承着生命权平等的观点。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只是一个赔偿标准,不管什么样的标准不可能满足每一个案例的需要,它只是一个标准就像不用较真赔偿金的补偿性一样。因为不管怎样的动作,事情都已然发生,回不去了。
另外在《侵权责任法》17条的法条里面,立法者用了“可以”二字。这就说明法官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赔偿数额也可以不相同。笔者的理解便是:立法者的立法没有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还给法官们留下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路口。更加令人欣慰的是在本条中并没有出现“同命同价”的字眼,更说明了,生命是不应该用价格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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