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信息化问题及建议(3)

时间:2013-07-03 14:1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廖彬妃 点击:

  (二)加大对财会软件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企业的经济活动一般要经历事前的预测、分析和决策,事中的控制、修改,时候的核算和重新检讨,但一般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财力投入,操作起来也比较繁琐,事中控制更是无法实施,因此,管理型的会计软件在会计技术发展和企业的需要情况下建立起来了,尤其在近些年,网络软件技术发展突飞猛进,一系列的会计核算型软件被开发,市场上已有许多相关软件,队以一个企业而言,即需要清楚地记录本企业财会信息的软件,也要和普通企业的相兼容。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会计软件,都已经融入或转型为ERP软件,其中国内有代表性的有用友、金碟等厂家的产品,国外主要是SAP、HP等厂家的产品。同时在加大对会计软件的开发情况下,也要大力推行可行、实际的会计信息化技术。

  加强对计算机会计信息的使用是进行会计核算必然,同时也是电子计算机代替传统手工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及对外报出会计报表的系列过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会计工作服务,这样既适合会计信息发展、会计核算工具变革需求,也对我国传统的会计理论、会计方法等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完善我国财会法规,为会计信息化提供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加强企业会计内部建设时,通过借鉴国外、港澳台成功的会计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恳请我国人大及常委会,为了我国企业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市场,修改、制定和删除我国相关的财会法律、法规,国务院也切实的体会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可操作性的会计法规,并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惩处体系和措施,完善会计信息失真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制度,对因使用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明确造假单位、中介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赔偿责任和比例,以便受害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获取赔偿,以此达到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和惩罚违法违规者的目的。

  制度的保障,是要通过国家司法强力的执行,给予惩罚力度。我国在切实贯彻实施《会计法》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章,发现的造假行为,应明确相关责任人,加大惩罚负责人,并加大执法范围和力度,严格落实"有法必究,有法必依",同时对中介机构,加大整顿,取缔不合格的财务中介,对造假、欺骗行为严厉打击,追究其负责人。为我国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构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加速我国企业现代化的发展,深化我国会计信息化在企业财务、管理上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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