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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软法与硬法在多维界分中的渐变

时间:2014-03-17 14:32 来源:发表吧 作者:胡玉婷 点击:

  内容摘要:传统上而言,软法与硬法以法律约束力为基本的界分依据。但是,面对多样化的法律现象,国际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即依据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个要素的强弱程度,对软法和硬法进行多维界分。作为国际金融软法的典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巴塞尔协议》在监管实践中不断“硬”化,从而成为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大法”。对我国而言,在承认和采纳如《巴塞尔协议》这样的软法时,需要综合观察其调节功能、监管效用以及所引致的连锁反应,需要秉持足够谨慎的态度将其转化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家一起共同推动国际金融软法的渐变。

  关键词:法律约束力软法硬法《巴塞尔协议》

  一直以来,学者们多以法律约束力作为界分软法和硬法的依据。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法学理论总是灰色的,其与法治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张力。在“没有国家的全球法”理论中,“法”被视为社会权力自发互动的产物,而不是国家或者其他强制机构的“制定”。这种“法”并不是源于对“国家法”的模仿,而是源于脱离或者逃避“国家法”的另外一套社会实践。〔1〕现实中的软法和硬法总是交织在一起,它们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软法和硬法在现实很多的政策领域中,会作为有意识构设的结果而同时出现,或者同一制度无意地以两种路线实现同一个目标。〔2〕罗豪才认为法律现象出现后,需要有一个标准来辨识软法和硬法。〔3〕我国学者在论及软法与硬法的关系时指出,在硬法的条文原则抽象的情况下,软法可以通过更细密的规则使硬法相关规定具体化。〔4〕弗拉西诺在考察国际法院50年司法实践之后指出,软法规范虽没有法律强制性,但它能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对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甚至形成类似于或强于国际法的效果。PhilipR.Wood认为,软法是由不成文的没有外部强制的规则、惯例、传统道德、期望的标准所填充的法律容器。〔5〕软法与硬法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边界?这是当前正在兴起的一场法学革命的价值追求。〔6〕国际法提供了一个灵活的机制,来确定它们在某个特定领域的恰当组合。凭借对义务、精确性和授权三要素的多维界分,学者们试图构筑软法与硬法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在这些相关因素的影响下,软法和硬法究竟会有怎样的渐变?笔者对它们的界分依据进行了具体阐述,并以《巴塞尔协议》为视角,从国际法层面上剖析软法和硬法在多维界分中的渐变性,希冀为现实中存在的软法“硬”化现象提供一个正确的理论导引。〔7〕

  一、以法律约束力为依据的基本界分

  “软法”一词的出现得益于国际法学者的创造,该词的出现对分析国际条约、国际协议、国际宣言等相关的国际规范提供了及时而有力的分析工具。〔8〕由于传统法的含义中必然包括了“强制”的内容,“软法”概念的提出是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概念的一次彻底挑战。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人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软法与硬法在法律约束力方面的不同,使之成为学者们进行界分的基本依据。〔9〕霍夫曼认为,软法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或者约束力比硬法要弱的准法律性文件”。〔10〕牛津大学的哈里斯教授在其编纂的《国际法案例与资料选编》中指出,软法是能对国际法主体行为产生影响的规范,这些规范虽不受传统条约法调整,在国际法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不产生法律确信,但却能切实地塑造和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弗朗西斯·施尼德指出,“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埃里克·A·波斯纳认为:“软法指的是一套没有中央的权威加以创设、解释和执行的规则。”AndrewT.Guzman和TimothyMeyer认为,软法泛指对国家没有法律约束的准法律规则。〔11〕日本国际法学者位田也认为:“从形式上说,软法是指在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中,实质上具有某种约束力,或者正在超越单纯的事实或者道德、政治层面的约束而成为硬法的那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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