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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教育顶岗实习课程的理性思考

时间:2014-02-08 13: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夏英 点击:
  摘要:顶岗实习作为制度课程,享有制度的合法身份,却不具有权威性、规定性的课程内容,这是造成教学实施混乱的内在原因。顶岗实习课程需要系统设计课程目标、内容、教学和评价,要回归职业教育本质,旨在职业人格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关键词:顶岗实习;职业教育;理性思考
 
  2012年1月13日《中国教育报》第2版报道了“学生顶岗实习缓解企业‘用工荒’”的新闻:春节期间,宁波市近三万中职生在学校倡议下参与企业顶岗实习,帮助企业缓解春节“用工荒”。这一行为得到了浙江省教育厅的大力支持,继而全面组织[1]。多年的社会问题,政府未曾解决,职业学校主动出面排忧解难,是发扬雷锋精神,还是某种困境下的无奈选择?更令人质疑的,宁波职业学校倡导的“在社会实践期间,服从企业安排,为企业服务”的精神,使顶岗实习是为了学生,还是为了企业?学校将企业的利益摆在“育人”前,这不仅是对顶岗实习的亵渎,也是对自身价值的贬低。顶岗实习指向偏移,不仅远离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更可怕的是为教学实践的简单操作和“放羊”管理埋下了祸根。顶岗实习,研究者因过多地追究管理机制“不畅”而蒙蔽了实践者双眼,没有真正意识到顶层设计的不完善和理性认识的“缺位”,因此亟需从现实问题出发,为之正本清源。
 
  一、顶岗实习是制度课程
 
  所谓制度课程(theinstitutionalcurriculum),是特定社会在特定历史时期规定并实现的合法化的学校教育内容。制度课程具体体现为官方的课程文件(课程标准、课程指南、教科书等等)及这些课程文件的操作形态[2]。我国的课程传统是制度化的,反映的是对课程权威性的重视[3]。制度课程不仅承载着社会对教育期望的规定性,也成为社会对教学工作管理限定和控制的依据。作为制度,课程享有着社会规定的合法性、权威性;作为课程,制度承载着具体落实的教育内容及手段。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
 
  顶岗实习是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的制度课程,享有制度的合法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中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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