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中国现代慈善文化 ——基于一种责任与权利的视角(2)

时间:2013-06-18 16:55 来源:发表吧 作者:郭祖炎 点击:
  2.人治与法制相结合,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
 
  在《取材》中,王安石提出:"所谓诸生者,不独取训习句读而已,必也习典礼,明制度,臣主威仪,时政沿袭,然后施之于政事,则以缘饰治道,有大议论则以经术断之也。[5]"
 
  在此,王安石明确提出,儒生要有治国安民的思想,要"习典礼,明制度,臣主威仪",这一切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好好治理国家,为天下苍生造福。如果管理者本身的素质能够达到一定水平,那么,国家的强盛则指日可待了。
 
  王安石对人君的要求更为严格,他主张"施仁政",因此君主的思想道德修养是人治是否能够取得理想效果的关键。在《洪范传》中对此有所论述:"五行,天所以命万物者也,故'初一曰五行'。五事,人所以继天道而成性者也,故'次二曰敬用五事'。五事,人君所以修其心,治其身者也,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为政于天下,故'次三曰农用八政'。[6]"王安石认为人君要治理国家,首先要自己"修其心、治其身",才能"为政于天下",儒家思想的渗入使得王安石相信"为政在人"。
 
  由以上可以看出,王安石对于治国,在当时来说是相当进步的,他坚持以礼为先导,但是从来没有忽略法制的作用,在实际法律运用的时候,他也是偏向于守法的,例如在"阿云案"中,他就曾说:"有司议罪,但当守法,情理轻重,则赦许奏裁。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在礼和法的关系上,王安石是以礼为导,以法为治的,礼的作用是引导人的思想,防范社会犯罪,法则是用来约束人的行为,保障社会安定的,礼和法的作用是互补的。
 
  (二)从实然性的角度思考法的价值
 
  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在其论议中有着极大的体现,但是从实然性的角度看,论议顶多只能是一种观点的表达,只有把自己的观点贯彻于实践,才真正能够体现出人对某个事物本身的想法和价值思考。王安石变法在历史上有着不一般的意义。宋代在范仲淹、欧阳修等人的改革失败后,王安石狠下决心,嘉佑五年递交了《上皇帝万言书》提出了变法的建议,到神宗皇帝时才得以实施。王安石呕心沥血,创新法制,大力推行,无非是希望能够"富国强兵",实际中的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在王安石的意识中,法律的实然性要比应然性来得重要得多,以下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安石的法律实然性价值。
 
  1."变风俗,立法度",让法的施行有实际的基础
 
  在王安石的札子《答手诏封还乞罢政事表札子》中,明确提出了"变风俗,立法度[7]"的立法思想,体现了王安石对法的实际应用是否可行的重视。法的创立不是无中生有的,但是法创立必须有其实际的基础,按照现实状况来立的法才有可行性,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王安石为了使变法更加顺利地进行,主张"变风俗,立法度",这样人民便更加容易接受突如其来的改变,不会措手不及,而且对于风俗,大多数人还是持维护态度的,因为风俗其实是文化的一种传承,一直以来的非正式的"自然法",如果能够顺着风俗,把有利于生产和发展的风俗变成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无论是对于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心态,法律的推行,都是百利而无一弊的。
 
  2.反对重刑主义,注重法的教化作用
 
  王安石不是一个重刑主义者,他的儒学思想使他有着"施仁政"的要求,并不是他偏于礼教一方而忽视法律,而是他更注重的是教化。正如前文所言,王安石的礼法思想是以礼为导,以法为治,因此,引导和教化才是一个社会的百姓最应该接受的,而不是动不动就受到严重的惩罚,统治者不注意提高人民的素质,一味地追求用严刑来使人民屈于法律之下,只会弄巧成拙,得到相反的效果,甚至会引起暴动,最终导致国家灭亡。
 
  3.以实践为准,强调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
 
  王安石提出的"三不足"理论,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成为了他变法的纲领。这也是王安石重视实然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天和人的关系上,王安石有过一番说法,他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8]","天文之变无穷,人事之变无已,上下傅会,岂无偶合?此其所以不足信也[9]"。天变、祖宗之法、人言,此三样都是当时传统文化中重要的立法因素,但于王安石而言,最重要的是法律的实际效果,如果能取得实际成效的话,天变、祖宗之法和人言都只是次要问题,这和王安石的实然性价值观是一致的。王安石强调一切以实践为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而不必理会其他次要因素,这是很有价值的。同样一句话,作为变法的纲领,同样也是做文章的纲领,不得不让人佩服。
 
  三、借鉴:王安石以文载法的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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