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职业教育特色及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启示(2)
时间:2014-01-14 16:11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陈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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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视接受和指导FH学生实习培训为己任。德国的企业普遍积极、严格地遵守义务接收FH学生实习和培训的法律规定,并把这种校企合作看作企业自身发展前途中重要的一部分。由于FH的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的成本低(一个企业只需付给实习学生每月约300欧元~500欧元的培训津贴,却需要付给一个工人每月约3000欧元~4000欧元的工资)、质量高(FH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实习时实际上是"顶岗工人+科研人员"的身份),企业更愿意为FH的学生提供实习支持和配合。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认定制度和有效运行机制
德国的职业教育之所以发达,联邦政府有专门的人员研究职业的划分,以及每一种职业的职业标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学校必须按照标准执行。州政府按照标准制定与该地区经济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明确理论知识要求,企业的培训中心和专门的培训机构主要负责技能培训。无论是理论知识考核或是技能考核都必须由第三方-IHK按照标准监督执行。
德国通过颁布《职业培训条例》、《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标准考试条例》等法律,规定每个职业考试的最低标准,考试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高质量的双元制培训。如《职业教育法》规定,各类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训的考试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组织和管理由与培训无直接关系的行业协会负责。
(四)采取综合措施,多渠道筹措经费
德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在这类学校学习的费用相对较低,能够满足大多数青年求学的愿望。而双元制的职业教育培训主要以产为主,费用主要由企业承担。为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积极性,联邦政府在政策上给企业一定的照顾。如规定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可计入生产成本,可减免税收,可计入产品价格,在产品销售后收回等。另外,国家拨款与州政府和工商联合会等部门联合设立"跨企业培训中心",支持中小企业和特殊待业的职业培训。德国通过双元制充分调动了企业界及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职业教育。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学生、政府、公司三方分担了教育费用,其中学生承担10%,政府30%,企业承担的60%(包括就业后第一年工资)。
二、德国职业教育对我国启示
(一)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
德国的"双元制"职教体制是德国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由于国情不同,在我国,照套照搬德国"双元制"的作法是不可能的,但"双元制"精神实质很值得我们借鉴。
其一,"双元制"的核心是政府主导下的校企合作办学,其实质是"校企结合,以企业为主;理论与实践结合,以培训为主"。政府高度重视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政府通过法律来确定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法律来规范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义务和责任,让产业界直接加入国家培训体系,极大地调动了产业界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其二,"双元制"职教体制是一种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制度,其针对性很强,培养目标十分明确,根本目的是为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使学生毕业之后能够"称职"地工作。在我国,学生须先选择专业,学成之后再选择岗位。德国正好相反,学生先选择岗位,取得培训位置,再进行专业学习和培训。因此,德国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理念更为鲜明强烈。
其三,"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以企业为主导,学校为辅助,课程的编制既要以国家和州颁布的职业分类条例和培训条例为依据,又要体现企业岗位的工作特点,并接受行业协会的评估,课程内容基本打破学科本位,以企业岗位工作任务确定课程内容,技能培训以企业岗位能力为目标,课程体系的模块化和综合化特征十分鲜明,也就是说,德国职教课程是一种职业能力本位课程。
对比之下,我国职业教育课程的学科本位特征仍然十分突出,这种课程的主要问题是重知识、轻能力;重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轻知识与工作世界的联系;重知识的传授,轻学生能力的形成。很多职业学校仍然是传统的办学模式,与社会、职业岗位严重脱离。足见我国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任重而道远。
(二)解放思想,营造一种重能力、重技能的社会氛围。
在德国,职业教育发展如火如荼,有的学生不愿意读综合性大学,而愿意接受职业教育。在我国,职业教育却被深深地打上了"次等教育"的烙印,很多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读职业学校,这与我国职业教育不发达有关,但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也不能忽视。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以及"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使得我国当今社会崇尚知识远远超出崇尚能力和技能,严重地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开始起步发展,必须营造一种重能力、重技能的社会氛围。
(三)改革现行考核制度
随着教学改革的推进,现行的考核制度已不能满足新的教学模式,对现行的考核方式改革势在必行。考核要针对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改革,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行动能力为目标,通过加大考核中实践考核所占的比例来实现,如可以通过技能大赛、项目成果考核等方式进行考评整理另外要重视职业资格考试,让学生的毕业与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明确学生只有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才能够顺利的毕业。同时要制定完善的顶岗实习制度,制定出具体可操作的考核办法,明确在企业顶岗实习中企业、学校、企业指导教师、学校指导教师、学生等各方的关系,责任权利相统一。
(四)政府立法,明确政令
我国自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议》提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方针以来,1996年我国正式颁布《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了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进入21世纪,党中央国务院又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于2005年作出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总之,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法律的保证大大促进了我国高职的健康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配套的具体政策法规和具体运作机制,我国高职教育并没有得到深层次的长足发展。我国在高职教育的法规方面还需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为我国的职业教育创建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社会发展环境。
(五)加大力度,推进我国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工学结合、半工半读和产学研结合
长期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遇到许多难题和深层次矛盾,如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单一、专业设置不灵活、教学内容脱离实际、职教经费不足、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毕业生动手能力差、就业适应时间长等。造成这些难题与矛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德国实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其最大的特点是企业对职业教育的积极参与。没有企业的参与,职业教育就不能获得快速发展。尤其是我国以长三角为代表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门类齐全的中小企业众多,德国德累斯顿建立的跨企业培训中心就很值得参考。在德国,企业承担了"双元制"职业教育70%的费用,这样做不仅使企业获得了高技能的工作人员,而且为社会提供了大量技能型人才。企业对社会发展应该负有责任和义务。在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据报道,我国目前各种类型的高级技术工人都出现了短缺的情况,这对职业教育而言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不仅可以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难问题,而且是高职院校积极寻求校企合作的好时机。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参与到高等职业教育中来。为自己培养高级技术工人。所以,尽快探索建立健全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产学合作"的可操作机制,不仅仅是职业教育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而且更是事关高职院校的生存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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