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2)

时间:2014-01-07 11:26 来源:发表吧 作者:戴哲 点击: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商标法》保护的图形商标、《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存在着相似情况,其是否能作为独立的权利受到“法律上之力”的保护呢?事实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与上述权利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首先,外观设计和图形商标需要经过行政程序的确权后才能获得保护,而包装装潢权利的获得不需要经过行政程序;其次,美术作品要求满足“独创性”的要求,而包装装潢没有最低的“独创性”要求,“其实质上就是未注册商标”。[4]综合来看,包装装潢是一项来源于使用的权利,其依附于知名商品的存在,具有权利的独立价值。
  另一方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包装装潢权维护的“特定利益”包括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包装装潢权保护的经营者合法权益,体现的是经营者在合法经营中产出的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的“搭便车”行为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减少合法经营者的产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包装装潢权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根据包装装潢识别特定的产品来源。因此,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利背后的“特定利益”体现了“混淆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适用。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包装装潢权利归属
  1.美国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美国使用商业外观权来保护商品的包装、装潢权利。传统理解的商业外观指的是包装产品的标签、包装、容器的外观,现代的商品外观则进一步扩大,还包括了商品及其整个包装,甚至包括了商品的设计和形状。[5]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规定了对商业外观的保护。该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在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相关方面,或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或任何虚假的原产地标记,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描述,(A)可能引起对该人与他人的附属、联合或结合关系的混淆、误认或欺骗,或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来源于他人、由他人赞助或认可的混淆、误认或欺骗,或者(B)在商业广告或推广中,错误表示了他或她或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特征、质量或原产地。该人应当承担责任。该条款并未明确提及商业外观权利,但1988年修订兰哈姆法的报告将“符号或图形”解释为“具有商标作用的颜色、形状、声音或外观”,[6]而后判例法将对商业外观的保护纳入商标的保护范围。
  但并不是任何商业外观都可以受到《兰哈姆法》的保护,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尼特波公司诉劳力公司一案中认为,要根据《兰哈姆法》第43条(a)在商业外观侵权案中胜诉,原告必须证明(1)其外观具有来源的显著性;(2)它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之间存在混淆可能性;(3)不具有功能性。[7]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两比索诉塔克公司案中认为,商业外观,获取第二含义并不是商业外观受保护的必要条件,同时商业外观诉讼应当像其他商标案件那样得到准确的分析。[8]
  美国成文法并未对商标许可过程中的商业外观的权利归属做出规定,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商标许可过程中的商业外观归属存在争议。1966年的Distillerieflliramazzotti案中,纽约最高法院认定商标许可人享有商业外观权,法院认为,商业外观承载了许可人的商誉,已经成为许可人的财产,在原商标许可终止后,被许可人使用与其在原商标许可合同期间所使用的药剂容器,将导致许可人商誉的挪用,引发混淆,法院最终判决赔偿并颁发了永久性禁令。[9]2007年的MagnaDoodle案中,康涅狄格州法院则认定商业外观权由商标被许可人享有,法院认为,商标许可合同仅包含订立合同时商标许可人已有的商标,不能涵盖商标许可过程中被许可人创造的商品外观。[10]上述两案中,商业外观均由被许可人在商标许可期间创设,但判决结果并不一致。
  2.日本法的规定与司法实践
  日本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进行保护,该法第2条规定:“如果有人进行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时,因此而使营业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1.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包装或其他表明是他人商品的标记,或者贩卖、推销或输出使用了这些标记的商品,以致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2.在本法施行的地域内,使用相同或类似于众所周知的他人的姓名、商号、标章或其他表明是他人营业的标记以致与他人在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发生混淆的行为。由上可见,日本保护知名商品的基础是“混淆理论”。
  日本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权利归属,而是通过司法实践逐步解决了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归属问题。在“GoldGlitter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GoldGlitter车蜡发展壮大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关公众会将被告认定为本产品供应商,被告的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阿扎列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对涉案的标识的知名性做出了实质性贡献,是体现知名标识的主体,不能认为搭了原告商誉的便车。
  由上述案例可见,日本在认定知名商品包装权益归属上采用了“贡献原则”,即根据创建商品包装知名性的贡献程度大小来判断权利归属。“贡献原则”的基础是“混淆理论”,贡献,可以让包装知名,也可以在包装上倾注和凝聚自己的商誉。防止混淆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防止他人搭自己商誉的便车,“贡献”的主体在包装上倾注的商誉足以使其有资格成为该包装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主体,就有资格防止他人的混淆。[11]
  (三)认定包装装潢权利归属的判断标准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做出界定,但综合前述论证,笔者建议该权利归属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判断:一是在先使用,二是贡献大小。
  1.在先使用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