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合法性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和操作(2)

时间:2013-12-21 09:20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庆亮 点击: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合法性证明问题
  实践中证据合法性问题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且被告人大多辩解遭受刑讯逼供。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解的刑讯逼供时间、地点、讯问人、刑讯逼供的手段等详细情况。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所提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的,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合法性。
  1.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增设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工作,有利于保证讯问活动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固定、保存证据,防止被告人在庭审时翻供,甚至诬告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对侦查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同时这一规定也将为新设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服务,提供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的证明材料。[3]
  2.出示、宣读被告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人员的供述和辩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被告人时的环境、条件及讯问思路和重点与侦查人员的讯问活动有较大差别,被告人接受讯问时,有充足的条件和机会进行自愿、如实供述。被告人否定侦查阶段的供述合法性时,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人员的供述的重要作用就凸显了,该供述不仅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而且能够证明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出示、宣读被告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时,不仅要说明该供述的真实、合法,更要分析该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内容的一致性,进而证明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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