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探析(2)
时间:2013-12-20 13:10
来源:发表吧
作者:祁雪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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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教育资源配置包括师资培训、学校信息化达标、民办学校学生和教师待遇、教师编制等方面内容。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优化”,简言之就是实现教育资源享用、利用方面的公平和效益最大化。教育资源分配不公,会导致就业不平等、收入不平等、生活不平等,进而导致下一代人之间的不平等。现行教育制度对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主要是规定了总体指标和单项指标,几乎没有比例性指标和关联性指标,如对各级政府对各个教育阶段经费投入的比例,学校内部各种教育资源占用经费的比例,各级教育转移支付总额以及分配情况的说明等,都没有明确的要求。现行教育制度对于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均衡分配的力度太小,没有规定均衡分配的时间表,也没有规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评判标准和针对规避政策行为的措施,导致随迁子女应该享用的教育资源被隐性剥夺。现实中,随迁子女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享用非常有限,这影响到其对高等教育资源的选择,也间接决定了这一群体走向社会后的阶层定位。
3.对随迁子女受教育的特殊性关注不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强调了“户籍地”,而对于居住在非户籍地的随迁子女,只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尽力安排其就近入学,没有硬性规定。这种制度安排导致一些城市或明或暗地抵制随迁子女参加异地中招和高考。二是现行教育制度对民办学校存在歧视性对待,如民办学校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性质,其教师退休待遇与企业人员相同,由此导致民办学校教师流动频繁、不能全身心投入教学,民办学校的教育质量难以提高,而民办学校的学生大多数是随迁子女。三是在现行教育制度下,教学评价仍然以升学率、学生学习成绩为最重要的标准,而随迁子女因经常处于流动境况中而多数学习成绩不佳,这导致许多随迁子女在学校遭遇种种歧视,其在各个教育阶段都难以融入学生群体的主流。
三、教育公平理论下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的
制度建构(一)当代主流教育公平理论
概括而言,教育公平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横向的公平,即受教育权的平等——每个人都拥有与他人相同的受教育权利。二是纵向的平等,即有差别的平等。这两个方面也可以表述为均等性公平和非均等性公平:前者是指平等地对待条件相同者,是一种水平的、平均的公平;后者是指不均等地对待条件不同者,是一种垂直的、不均等的公平。对于教育资源配置而言,这两种公平要同时兼顾,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均等性公平主要用于评价基于身份、能力方面的非歧视性分配,反映的是人格平等和机会均等;非均等性公平主要用于评价基于地区、群体、个体差距方面的补差性分配,反映的是人道主义关照和历史性补偿。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哪一种公平,都不应该被理想化、绝对化和表面化。所谓公平,是指基本公平、相对公平、实质公平。
(二)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制度建构要点
我国解决流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目前最关键的是进行制度构建。制度塑造意识,意识推动制度形成,制度与意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掣肘。相对而言,制度起决定性作用,特别是法律层面的宏观性制度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其对各级教育决策者的意识塑造非常重要。当前我国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护的制度建构,需要着力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修改《义务教育法》,变革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应由省级政府统筹管理和投入,解决以地方投入为主带来的教育设施配置水平悬殊和地方对教育设施需求的峰谷调节能力不足的问题。或者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由中央政府投入资金对小学进行标准化建设,全国城乡所有学校的校舍和主要教学设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建设和供应。地方再穷,学生再少,学校的规格不能降。
2.由地方法规对就近入学作详细规定,明确学区所在地行政负责人的教育决策责任。建议把“就近”限定在小学一年级学生步行10—15分钟的范围内,新建学校选址时要优先考虑这一点。另外,由于人口分布态势的极大变化,现行制度关于“三公里”的小学生就近入学范围规定,早已经不适应城市人口高密度聚居的需求,应当予以修改。
3.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改革教学评价标准和对学生个体的评价标准,并拓展对学校进行考核评价的主体范围。在教学评价标准中应把帮助学生进步作为重要指标。在对学生的评价标准中,应把历时性进步作为重要指标,不进行横向比较。在针对学校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应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意见这一指标分配较大的权重,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和家长的满意度,彰显教育事业服务大众的本质。如此,受益最大的将是随迁子女群体。
4.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升学户籍限制。要在相关政策中给出改革时间表,每年都要有切实的举措。具体措施如,要求一线城市每年允许一定比例的随迁子女就地(在非户籍地)考试,二线城市相应地增加比例,三线城市增加更大的比例,这样既可以给随迁子女相对的教育公平,又可以避免城市教育资源遭受猛烈冲击而引发一系列问题。
5.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设定教育资源共享的有力举措。应把公平和均衡作为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明示原则,改变过去过于青睐高等教育的做法,教育资源增量投入优先保障刚性需求,优先用于随迁子女急需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存量管理突出优质资源共享。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方面,教育实践中已经涌现出不少好的做法,应该及时从中抽象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在优质教育资源无法迅速增加的客观条件下,资源共享是实现资源公平分配的便捷有效的途径,是一种内涵式发展方式,能够快速解决随迁子女受教育质量问题。具体措施如进行教师无校籍管理的制度创新,实行校长流动性任职的校际人才交流,实现优质课件的信息化共享等。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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