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2)

时间:2013-12-18 11:3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印珊丽 点击:

  (三)归案问题不能如实反映,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归案说明
  如犯罪嫌疑人金XX危险驾驶一案中,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犯罪嫌疑人系主动到案。而该份说明与讯问笔录及证人询问笔录之间出现矛盾。询问证人笔录中显示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系一同由公安传唤到案。再如犯罪嫌疑人富XX等10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一案中,因为侦查机关经办人员众多,办案人员之间缺乏沟通,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侦查部门电话等方式传唤而到案后,侦查部门却出具了归案情况说明,表述为该犯罪嫌疑人系投案自首的情况。
  (四)检验鉴定不合规范
  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现场查扣独立包装的五小包可疑物品,但检验时没有单独检验,而是合并送检和检验,检材仅编一个号,根据混同物内含毒品的成分的鉴定结论,得出该五包可疑晶体均为毒品的结论。实际上,毒品鉴定不存在统计学上的“抽样鉴定”,更不能混同鉴定,严重影响了该案对于毒品数量的客观认定。
  (五)电子笔录复制黏贴现象频发,使得证据证明力降低
  如冉XX等20人串通投标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在制作犯罪嫌疑人罗XX讯问笔录和犯罪嫌疑人濮XX讯问笔录时,存在明显的黏贴复制情况,直接导致该份笔录无法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三、现状成因
  1.检察人员对于侦查监督活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不足,公、检两家关系未理顺,致使部分检察人员怠于履行侦查监督。在实践中,公、检两家“讲配合的多,相互制约的少,讲协作的多,讲监督的少”,虽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享有侦查监督权,但由于制度问题,致使检察机关虽享有独立的侦查监督权,却无法实际履行。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更多体现的是合作关系。因此,部分检察人员为了维持该种合作关系而不愿履行。
  2.侦查部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虽然刑诉诉讼法规定了收到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回复。但却未规定被监督者不予接受监督之后的担责问题,使得纠正违法缺乏刚性约束支撑,致使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虽发出纠正违法,但侦查机关介于考核扣分的压力往往采取不予理睬,不予回复的态度,或者选择其中轻微违法的进行回复,而对涉及严重违法的则没有回复,致使发出的纠正违法无实际法律监督效力,使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活动是去了实质意义。“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不符合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和特点,应当予以改革完善”。
  3.侦查部门考核压力过大,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致使部分侦查人员只注重打击数,而忽视了案件质量。目前,侦查机关自上而下的考核制度,要求高打击率,高破案率,短侦查时间。随之而来的问题便是,侦查部门面对警力不足,超负荷工作的情况,只能确保案件主要事实清楚,却忽视了取证过程是否合法,非法证据是否已经予以排除,使得移送起诉案件质量下降。
  四、完善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的措施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权力的滥用”,在侦查机关行使国家权利的时候,必须要限制其权利滥用导致的法律负面效果,从而保障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
  1.强化检察人员对于侦查监督的认识。首先从思想上重视。必须认识到侦查监督活动对于审查起诉的重要性。要求每个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办案规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予以固定,并将上述材料送至专门负责人员处进行登记、整理。同时,需要专门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删选线索。将每位办案人员移送的纠正违法线索进行登记、保存,并对线索进行分类。并实行一事一纠,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格式,确保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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