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环节侦查监督工作现状及对策实证分析

时间:2013-12-18 11:3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印珊丽 点击:
  摘要证据是刑事司法的基石,无证据无犯罪。因此,只有做到证据确实,才能确保案件质量。本文以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主要从该院的做法及面临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方面来浅析公诉环节如何加强侦查监督。
  关键词证据合法监督
  作者简介:印珊丽,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74-02
  一份合格的证据既需要有真实、客观的内容,同时也需要有合法的外衣即形式合法。但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只注重证据内容,而忽视了证据形式,出现了瑕疵证据,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而瑕疵证据的本质就是侦查取证的违法。为此,相关刑事司法规定了诉讼监督权,欲以此来确保取证的合法。
  一、基本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怎样实现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2012-2013年以来,该院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件,并获全部回复。
  二、侦查机关侦查违法现状
  根据该院2012年-2013年所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看,目前,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生违法情况主要有几下几个方面:
  (一)调取证据方面
  1.违法调取证据的现象依然存在。在刑事案件中,依然出现一人提审,该有见证人而无见证人或者虽有见证人,但该见证人系办案机关人员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许XX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证人尿液时无见证人在场。再如犯罪嫌疑人赖X、吴XX盗窃罪一案中时,侦查机关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到场见证,而是让该局协警在见证人一栏中签名,不利于案件公平公正办理。
  2.证据制作形式合法性不强。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是实体内容与形式内容均合法。但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往往只注重内容,而忽视了形式,导致证据因形式不式格而无法采用。如犯罪嫌疑人杜XX涉嫌盗窃一案中,侦查机关在提取犯罪嫌疑人口腔唾液用于DNA鉴定时,未依法制作提取笔录,致使该份DNA鉴定书因检材无出处而无法作为定罪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个别侦查人员证据保存意识不强,造成证据管理、移送不力
  如犯罪嫌疑人李XX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侦查机关未能妥善保管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肇事车辆情况及被害人尸体解剖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过多人接手之后,最终使得证据无法找到,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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