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异议制度的适用(3)

时间:2013-12-18 11:12 来源:发表吧 作者:许乐群 点击: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是比较谨慎的,理由在于审判监督程序有可能对既判力造成损害,且不利于构建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从程序安定原则来看,也不宜轻易、频繁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否则对矛盾的化解并无裨益,甚至反而会造成新的矛盾冲突。
  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认为由案外人异议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做法应慎之又慎。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了案外人异议有可能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但是现行立法仅仅表明案外人提出异议存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性,而并不是说案外人提出异议就一定会导致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众所周知,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存在着严格的条件,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应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则需要由法官具体地判断,应坚持审慎性、必要性和保守性的原则,不宜轻易地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此外,执行实践中案外人异议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性还有待加强。审判机构“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之诉后,应当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发送至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接到审判组织发送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应停止对执行标的的处分行为,但是不停止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这一举措可以避免案外人利用异议作为拖延执行的伎俩,避免执行效率由于案外人异议而被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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