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的西方困境及其疗治初探朱俊(3)

时间:2013-12-02 16:54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发表吧张编辑 点击:

  三、登特列夫思考对于中国的启示
  以登特列夫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家借由对自然法的重述,强调了法律对情理的依赖,以情理为表象的道德一方面自我约束行为人行为,另一方面又通过实在法的强力来保障道德理想的实现。单纯的道德、法律并不足以引导行为人行为,自然法兼顾法律特性与道德特性,论证并持续提供法律的道德支持以反对人为意志在法律上的绝对体现。而20世纪前期的法律实证主义却单方面强调法律的至上性,忽略了法律的情理一面,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酿造了“纳粹”危机。为应对此种危机,登特列夫之辈做了大量的努力,而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中国又有何意义呢?
  首先,中国当下的法律危机受到西方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这无可置疑。寻求西方源头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对于疗治中国的“情理法”困境有借鉴的价值。中国法律“合情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出现,源于司法审判实务当中的法条解释的思维局限,即仅采用字面的文义解释,而对于语义解释、逻辑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则不予采用。这种法律思维模式既与中国司法实务的审判管理有关,又与片面的“法律至上”论有关——即司法者在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仅从字面理解法条,甚至在明知字面理解严重悖离立法目的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法律的严格适用。青岛的量刑规范化软件就是此极端之表现!西方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乃是司法实务的唯一标准,与这种片面的“法律至上”观具有表面的相似性,甚至说这种片面的“法律至上”观乃是法律实证主义僵化的极端表现。既然西方法学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健康的法学状况,强调以自然法的法律道德诉求为方向,考虑法律的存在基础与运行过程中的情理因素,以此缓和单纯法律运行带来的弊病。同理,我们似乎也应该考虑如何在法律的理论与实务操作过程中增加情理因素,以应对单纯法律理论与实务带来的弊端。即是说,法律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之一,且这种方法还以其他方法为存在前提,情、理、法三者之间的矛盾,应当在理的层面上达成基本共识,从而为社会矛盾的多元解决乃至于法律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其次,登特列夫为应对法律的情理危机诉诸于历史传统的方法,也为中国当下的法律危机解决提供了思路。历史首先是人的历史,它为人的未来提供了无限变化的可能与空间。即是说,人是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来自我定位并寻求未来发展的方向。面对当下中国的法律危机,我们既要清楚这一问题产生的近代原因,又必须明晰历史文化传统绝不仅仅是我们的包袱,其中蕴涵着解决当下问题的潜在可能。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历史上解决该问题的实践性办法。即是说,中国古代法律的“情理法”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有其现代的学术、实践价值。
  再次,登特列夫的主张——自然法既需创建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又需在二者之间作出区分——为中国处理法律与道德之关系提供一个分析的视野。即我们既不能主张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而重走古代儒学的路线,又不能主张法律完全独立而陷入“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境遇,而必须在这之间有所区别而又有所联系。没能正确构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正是当下中国法律问题频出的一个原因。
  最后,登特列夫所采用的哲理分析方法,为中国当下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学术的视野。即采用逻辑推演的方式寻求问题产生的原因与解决问题的办法,既扩展了学术研究的领域,又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供公共辩论的平台。一如登特列夫为法律与情理(道德)关系所作的论证,其前提、方式、过程与结论都接受全程的逻辑检视,为这一问题的公共辩论提供了一个标本。固然,实践是检验逻辑推演的最终方式,且实践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逻辑的展开已尽可能地为该问题的变化展示了可能,因为逻辑推演的开放性将所有的质疑都纳入其中,它的这种公开辩论的特质使所有的实践都指向了有意义的解决方案。而中国当下法律问题的产生,部分原因就在于这种逻辑推演开放性辩论的不足,实务部门仅守自身利益而“严格依法”办事,理论部门纯粹逻辑推演,双方的问题与成果都没有经历充分的公开辩论,这问题自然就逐步放大。
  那西方法律实证主义的做大也是因为没有这种哲理思辨?答案恐怕不能如此简单地推广。西方法律实证主义的强势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做大并没有妨碍学术辩论的展开,而以登特列夫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家正是通过学术辩论的方式展现法律实证主义的不足,他相信道德(情理)为法律提供了责任性,为此展开了两次大型学术讲座的论证。
  当然,登特列夫所宣扬的道德为法律提供了责任性的观点,对于中国法律构建自身的责任性不无益处。法官之所以坚持片面的“法律至上”论,除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原因,还在于司法实务管理的问题,即法律责任论的缺失导致法官在道德上肆无忌惮的规避管理上的法律责任。那么,提倡道德对于法律责任性的支撑性观点,将有助于法律责任论的建立,从而走出“合情合理不合法”的情理法怪圈。
  参考文献:
  [1]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173.
  [2]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10-11.
  FirstlyResearchingtheTreatmentof“Situation-
  Reason-Law”oftheWesternDilemma:
  Taking“NaturalLaw:AnIntroductionto
  PhilosophyofLaw”forExample
  ZHUJun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4,P.R.China)
  Abstract:ThefactthatcontemporaryChineselawisin“reasonableillegal”dilemmaoriginsthedeconstructionofthemodernlegalchangeontheunifiedmodelofancientlegal“Situation-Reason-Law”,inordertografttheWesternlegalandculturalachievementsofChineselegalblueprint.Thus,thereferencesolutionintheWesternexperience“reasonableillegal”methodisnecessary.ItalianscholarAlexanderPasserind’Entreyesusesnaturallawtosolvetheissueoflegalpositivism,forexample,toexploretheexperienceoftheWesternnaturallawofthecurrentChineselegalsignificance.
  Keywords:naturallaw;ethics;enforcement;legitimacy;“Situation-Reas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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