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是否应数罪并罚的问题(2)

时间:2013-05-14 14:2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晓 点击:

四、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
    笔者认为,判断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还是数罪并罚的标准应为法律效果,而非其他。在竞合论的发展历史中,对于想象竞合法律效果的处理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其一为吸收原则,如台湾现行“刑法”第五十五条“从一重处断”,此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直接采用不法内涵最高构成要件的法律效果,其他较轻的法律效果完全不予适用。这种处理方式,不但使得其他构成要件的法定刑不能共同参与决定,更使得反应实现复数规范的一行为的可罚性之具体内容,变得模糊不清,连带使得复数构成要件共同决定的不法内涵,丧失了非价判断的意义。
其二为结合刑原则,如德国刑法§52“从重罪之刑处断,但不得低于轻罪之低度刑”的规定,此种结合刑原则,主要是在决定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时,单纯从各构成要件的法定刑来观察,结合最重的高度刑和最重的低度刑,而形成一个与被实现构成要件不同的法律效果,所以这种原则较能揭露出各被实现构成要件,较能体现共同形成行为的不法内涵。
笔者认为,结合刑原则较于吸收原则,在处理想象竞合的法律效果显得更加合理。当然结合刑原则也有自己的瑕疵,如最重罪名的法定刑,不论高度刑或低度刑都是最重时,则只能从这一个法律效果论断,此种情形所面临的缺陷与吸收原则并无两样。所以结合刑原则也无法完全回避吸收原则所含的缺失。
 
   五、结论:从一重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日本刑法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数罪,但又认为其只有一行为,因为只给予一罪的刑罚。例如,野村稔认为,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数罪,但对其一个行为而成立数罪是应当进行一次处罚,作为科刑上的一罪”。
笔者也赞同此观点,认为想象竞合犯,在犯罪认识上是数罪,在犯罪评价上是数罪,而在犯罪科刑上仅以一罪处断。想象竞合的前提就是“单一行为”和“复数规范”二者共同评价的效果,因为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是事实存在的自然行为。而法的评价,是以此自然行为作为评价的对象。至于这个自然行为,如何经过法的评价,得以认定是数个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分别触犯数个罪名,这都是评价方法的问题。如前所释,想象竞合属于真实竞合型态,复数构成要件的实现,都是由单一行为所导致,而形成可罚性的评价也是单一的,只是这种可罚性的评价是以数个规范为评价内容,所以其法律效果也是单一。在处理上,由一个行为人承担法律效果,属于同一裁判,透过这种特定的处理方式,重新建构出一个行为人应该承担的后果。
【参考文献】:
 1.柯耀程:《刑法竞合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77页。
 2.庄劲:《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论想象竞合犯应当数罪并罚》,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
 3.〔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页。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