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采取“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但也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想象竞合犯实质上是复数危害行为的竞合, 该复数危害行为分别符合复数的犯罪构成, 属于实质的数罪。本文认为,在犯罪认识上是数罪,在犯罪评价上是数罪,而在犯罪科刑上仅以一罪处断。
【关键词】: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真实竞合;法律效果;
一、想象竞合犯处断的学说
复数构成要件的实现,如系由一行为所导致者,对于此种真实竞合的型态,称之为想象竞合,此即法律所规定“一行为而触发数罪名”之意。在想象竞合的结构中,从其概念的意义可以得知,形成想象竞合的前提条件有二:一为单一行为,二为具有复数构成要件的实现。
通说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单一的行为符合多个犯罪构成,属于实质的一罪,应“从一重处断”。然而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一处断原则并不符合罪刑公正的要求,在于现行理论对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结构和罪数本质存在误解”,“想象竞合犯既然符合多个犯罪的主观要件,就意味着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于具有多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仅处以一个罪的刑罚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
二、问题争议的本质
对于想象竞合本质的争议,原属相当古老的议题,主要争议的症结点,是从想象竞合的基本结构所衍发出来,原在想象竞合中,一方面作为评价客体的行为仅有一个,但作为评价的标准,则有数个构成要件,于是发生想象竞合的本质,究竟为单数或是复数的争议,在形成想象竞合的基本前提要件中,仅有一行为作为评价的对象,故想象竞合似乎为单一评价客体的性质;然而从对于单一评价客体的评价内容观察,则作为评价标准的构成要件,并非单一而是复数,从而想象竞合的评价内容,又属复数的性质,因此在学理上有单数理论与复数理论的见解差异。
(一)单数理论
单数理论对于想象竞合本质的观察,是决定的基础,置于行为之上,因此称为想象竞合的评价客体,仅为单一行为,故从而推得想象竞合的本质,仅为一个犯罪。此理论的学理根据,主要系源自于v.Liszt的见解,Liszt认为:犯罪即位行为,亦即一个基于人类意思,所造成外界变动的举止,始终仅有一个行为,当然亦仅为一个犯罪;一行为仅能是一犯罪,不管该行为成就多少构成要件,或多少规范被侵害;
[1]如犯罪复数存在时,必定为复数行为。
单数理论对于想象竞合本质的厘清,有一定的影响,时至今日仍有为数甚多学者支持。笔者认为“一行为为一犯罪,如有数犯罪必然为数行为”的说法,恐怕这种逻辑有陷于以因为果再反果为因的循环论证之虞。因为犯罪的结论是一种刑法规范评价的结果,行为本身并不能视为犯罪,必须等评价之后,具有价值非难存在时,方得以称为犯罪。
(二)复数理论
复数理论对于想象竞合本质的认定,并不从评价客体出发,而是从评价关系来思考,认为想象竞合型态不同于一般犯罪行为论的评价客体,并不在于行为,而是对于行为评价内容的差异。其立论基础,在于规范的侵害或构成要件的实现。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本就得以同时侵害多数罪名,实现多数构成要件;对于该事实行为的评价,本得以透过多数之规范来确定其不法内涵,借由多数构成要件来作完整之评价,是故,犯罪之数未必即与行为之数相当。笔者认为,复数理论在立论的基础上,似乎无可挑剔。但是评价内容的复数规范不能直接是想象竞合的本质,因为它只是想象竞合评价内容、成立条件之一,不能将该成立的前提条件视为是想象竞合的本质。复数理论似乎和单数理论一样,将前提视为本质,如此只见,自然不能成为想象竞合的本质。
(三)评析
不论是单数理论还是复数理论,对于想象竞合的本质认定都各有所偏,但时至今日,二理论争论的战火似乎已经熄灭,虽尚有残星,然而学理对其争论已无兴趣,且认为二理论之争,仅系文字或词语之争而已,毫无实际意义存在。
[2]但是也不能认为它们百无一用,其之所以不能厘清想象竞合的本质,原因不在于误解想象竞合的形成结构,而在于所认定基准的选择发生偏差。
单数理论以行为为诠释的核心,由于想象竞合仅为一行为,故其将想象竞合视为是一种单数的性质;复数理论的重点则是在被侵害的复数规范上,因想象竞合必然以复数构成要件的具体实现作为成立的基础,而将想象竞合界定为复数的性质。二理论的出发点刚好各持想象竞合成立前提之一,透过此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想象竞合一方面是由一行为所形成,另一方面其形成内容具有复数构成要件存在,而其本质应从法律效果加以思考。以法律效果为思维方向,乃有部分学者认为,想象竞合的本质,应为复数规范对于单一行为的单数刑罚评价。
三、想象竞合的前提条件
(一)单一行为
对于单一行为的认定,在学理的见解,不外乎有两种思考方向的差异,一为规范的思考方式,即德国学理所称构成要件的行为单数;二为存在面的事实思考,即所谓自然考量方式。究竟对于单一行为的判断,应从哪个面来观察,这涉及分析想象竞合逻辑合理性的根本问题。
虽然德国学理渐趋一致,认为决定想象竞合前提的行为单数,应从规范评价标准认定,然而这种判断方式,可能产生一种逻辑思维的谬误。在刑法的评价关系中,评价客体的确认,必须先于规范判断前完成。既然想象竞合的单一行为是评价客体,而评价客体本属于事实面存在的现象,在决定其是否为单一时,仅能从事实面加以判断,毕竟评价客体如果无法确定,则根本不会产生评价关系。
因此如何在事实面判断评价客体行为是否单一,就是一个难题。因为一方面要维持评价客体的判断,另一方面又必须找到判断的合理性基准。基本上,对于单一行为的判断,必须从客观的观察,确认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客观存在的行为,必须得以确认其行为是源于单一的主观动机,二是行为的客观事实情状,必须是一一致性的单一事实情状,从而方得以确认行为不可分割的单一性质。
此外,对于行为是否单数,固然需要从客观面来确认,但是也关系到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形式。笔者认为,评价客体是属客观面存在的现象,本身仅有动静之分,并无作为与不作为之别,作不作为并不能成为行为是否单一的认定界线。但不可否认的是,如果以规范的内容来观察,作为与不作为在为数甚多的类型中正好是一体两面。因此,在决定行为是否单一时,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单纯以作为与不作为形式来区分,而应该将单一行为的可能性排除。
综上,想象竞合单一行为的判断,并不能从规范的观点来认定,应该必须从客观存在面来观察,从行为形式的主客观一致性的确认。所以想象竞合单一行为,必须要确认行为人主观意思的单一性,以及行为事实情状的一致性,才决定单一行为的成立。
(二)复数构成要件实现
所有真实竞合的类型都以复数构成要件实现,作为成立的评价基础。在想象竞合中,基本上都以构成要件的基本评价关系入手,即以侵害的法益。原则上可以分为侵害个人法益与侵害整体性法益的犯罪类型,在侵害个人法益的类型中,又有属于一身专属性法益侵害和非一身专属性法益侵害的区分。
(1)同质想象竞合
单一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为一身专属性法益,一个即属一构成要件的适用,如有数个被侵害时,则成为多数相同构成要件被实现情形,如丢一颗炸弹同时炸死数人,则所侵害的都是生命法益,因为是数人则所实现的构成要件有数个,故丢一颗炸弹杀人的行为,同时实现了数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异质想象竞合
如果侵害的法益有所差异时,例如一个行为同时侵害的是一身专属性法益和财产法益,则形成异质想象竞合。例如丢一个石头砸伤人,又打破他人的车窗。并且,在认定数个不同法益时,不以人为专属关系,而应作整体性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