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恢复重建阶段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研究
时间:2013-11-20 13:3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发表吧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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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市公司在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后,如何评价其在恢复重建阶段的业绩,以判断其恢复重建及未来发展情况,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文章以灾后恢复重建这一特殊阶段的环境和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为出发点,分析了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特殊性和原则,并论述了在恢复重建阶段应重点关注公司的现金流能否持续满足生产经营要求、偿债能力能否持续有保障、发展能力能否持续及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一些特殊事项等问题。
【关键词】恢复重建;上市公司;业绩评价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尤其是2008年发生的汶川地震对我国四川省上市公司产生较大影响。四川省上市公司震后披露的信息显示,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上市公司有6家,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公司有7家。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更关心受灾严重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如何、是否能持续发展等问题,公司内部的管理者更关心企业能否尽快恢复生产、能否到期偿债、现金流是否充足等。本文以灾后恢复重建为切入点,探讨在这一特殊阶段评价公司业绩需要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特殊性
(一)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侧重点有所不同
在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中,一般都把盈利能力作为核心指标,同时辅以其他方面的分析,而在恢复重建阶段,盈利并不是受灾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上市公司在恢复重建阶段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受损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有足够的现金流维持公司的经营和债务的偿还,同时稳定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预期。因此在评价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的业绩时,应该突出其不同于未受灾情况下的业绩评价,突出对现金能力、偿债能力及发展能力的评价。
(二)需要考虑灾后重建政策对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影响及其持续性
为了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政府部门一般在灾害发生后会出台相关的恢复重建扶持政策。如汶川地震后,为了尽快恢复灾区的重建,国务院发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等文件和四川省《关于加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通知》等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上述政策从资金筹集、税收优惠、产业调整和震后恢复重建的物资需求等方面对恢复重建进行了支持。因此,在进行重建阶段的上市公司评价时,需要考虑灾后重建政策对某些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方面产生的直接影响和政策的持续性。
(三)需要考虑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重建周期的差异
在评价灾后上市公司的业绩时,还必须考虑灾后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恢复重建的周期差异,这才能保证评价的合理性。如在汶川地震后,由于受灾后重建需求的影响,医药行业、建筑建材、钢铁及机械设备行业的上市公司更可能受益,而交通运输、餐馆旅游、房地产、采掘化工等行业更容易受地震的不利影响,且恢复重建的周期较长,在恢复重建阶段的业绩可能会受到影响。
二、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原则
(一)全面协调并突出重点
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作为一个整体,应该从各个不同角度反映出被评价上市公司在恢复重建阶段的经营业绩,评价应全面协调,避免在评价时出现空白和重叠。同时还应突出灾后恢复重建阶段业绩评价的特殊性,找出评价该阶段业绩的特殊因素,突出重点。
(二)评价指标应该具有可操作性
在业绩评价中如果涉及评价指标,要考虑到上市公司业绩评价主体是公司的外部报表使用者。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而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取得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无法全面了解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非财务活动情况。因此在设计指标时要考虑资料获取的可能性,使考核指标可以量化,保证评价的可行性。
(三)要考虑短期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协调
由于恢复重建是受灾后企业经历的特殊时期,投资者更关注企业恢复重建后的未来发展前景。在评价上市公司业绩时,要防止对盈利能力的过度重视,防止助长企业经营者急功近利的思想和短期投机的行为。因此,在评价指标中应有发展能力的评价及可持续性的判断。
三、关注恢复重建阶段上市公司业绩评价的几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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