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上的“监制”有何法律意义?(2)

时间:2013-10-26 13:17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李长宝 点击:

  一、委托加工法律关系中的"监制人"
  狭义的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广义而言,委托加工也包括了在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其他情形,如原材料主要由受托方提供,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加工产品,或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在加工之产品上直接标注委托方的商标而形成"定牌"或"贴牌"加工关系等。
  如前分析,通俗的理解"监制"就是监督制造,如果委托加工关系中的委托方在定制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监制人是与生产商相对的概念,如没有生产商,自然也不存在监制人。所以出现监制人的标识时,产品或其包装上必然会同时出现实际生产商的信息),由于相关产品是根据委托方的定制要求为委托方专门生产的,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基于此,监制人当然应对其定制并由其销售之产品质量承担完全的产品责任,也即,其不但要与实际生产商(受托方)共同承担商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还应承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瑕疵的法律责任。从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中也不难看出,对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论该委托方是否为"有证企业",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标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都是强制性要求,如果委托方本身是"有证企业",产品或其包装上甚至可以不标注受托企业信息。此规定意味着,委托方(监制人)实际上是产品质量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而且,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对于非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普通产品而言,如果委托方不将自己名称、地址以监制(人)的身份标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只需根据与受托方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的约定而对产品质量责任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向受托方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其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将自己标注为监制(人)或其商标出现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则委托方将作为产品的生产者直接对外承担产品质量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二、独家经销法律关系中的"监制人"
  实践中,独家经销商出于市场推广或其他考虑,有时会将自己标识为产品监制(人),或者同时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自己的商标。一定程度上讲,此种标注客观上会有助于独家经销商借助产品赢得市场声誉,提高下级经销商对其的认知和认可度,便于市场开发及推广,但俗语有言"有失必有得",但反之亦然"有得必有失"。因"监制"(人)的标注在使独家经销商获得助益的同时,其也将不得不面临本不应承担的"生产者"的法律责任。两者孰轻孰重,独家经销商们应该三思、慎查。
  (作者系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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