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与“法治”的合流及其利弊(3)

时间:2013-10-19 12: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赵玲 点击:

  第三,春秋决狱的理念踌就了后来的中国社会中凡事向儒家经典寻找支撑的文化心理,后代的所有修身治国的准则皆由圣人经典敷衍而来,凡事遵循"祖制",这种极度封闭的文化心理定势使得中国社会缺乏改革的动力,发展至19世纪使得中国蒙受了巨大的耻辱。

  第四,以"礼"入"法"使得道德规范僵化,空有"仪"而无"礼"。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充满了"礼数"需要遵循,这加深了长幼尊卑的外在身份差别意识,却没有相应的"乐"来起到"合同"的作用。"礼乐"文明实际上成为徒有其表的"礼法"文明。当今中国强调"和谐"社会,究竟应该以什么理念或手段来替代春秋时就被迫退出的"乐"应该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话题。

  四、结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知,儒家所提倡的"孝"与"爱"并不是一种平等、真诚的互爱,而是基于伦理与纲常中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所提倡的孝,是完全否定子女人权的孝,所提倡的爱,是由亲到疏的有差别的爱,当儒家所提倡的伦理与纲常上升到"法"的高度时就摧毁了法律的平等与理性。

  当今中国,如果按照儒家的理想来建立一个"和谐"社会,将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人情社会无疑。我们不愿再见秦时的"苛法",但后来的"礼法",亦非今人所欲。对儒家伦理的提倡需要慎而又慎地去粗取精,万不可盲目推崇。

  参考文献:

  [1]马振铎,徐远和,郑家栋.儒家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卫东海.中国法家[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6.

  [3][汉]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G].北京:中华书局,1982.

  [4][战国]商鞅.商君书[M].北京:中华书局,2009.

  [5]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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