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与“法治”的合流及其利弊(2)

时间:2013-10-19 12:04 来源:发表吧 作者:赵玲 点击:

  (二)"礼治"与"法治"合流的起点

  战国后期,儒家的代表思想家荀子最早开始吸收法家的思想,他认为统治者对民众要实行礼乐教化,不仅仅要依靠启发民众的道德自觉,还要以社会行为规范的"礼"来约束民众。他所谓的礼,具有法的成分,故他经常礼法连用,礼法不分。与孟子不同的是,他也不反对在治民中使用刑罚,"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1]37。也正因为如此,荀子的两位弟子李斯和韩非子后来都成为法家的代表人物,也不足为怪了。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在教育和人才选拔上都重用儒家学者,儒者的高官厚禄吸引了大量士子加入,法家以及其他学派的地位日益下降,但法律却依然是统治者不可或缺的工具。儒者应试做官后,便不能不懂法律,于是法律的制定便加入了更多的"三纲五常"的"礼"的色彩,这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也是"法治"与"礼治"合流的起点。

  (三)"春秋决狱":礼法交融的典范

  礼治与法治交融带来的影响中,最为明显的是西汉中期,儒家取得绝对统治地位之后,由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办法,即以六经中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作为判案的依据,犯罪者的动机是否合"礼",对审判结果造成直接的重大影响。

  例如,藏匿犯罪者应受重刑,但儒家却不主张"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5]62,于是在"春秋决狱"思想的指导下,藏匿杀人犯儿子的父亲可以无罪。

  "春秋决狱"的思想也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立法。以卑幼殴打长辈为例,为了严格执行"周礼"中的"亲疏有别",卑幼与长辈的关系越是亲近,则罪刑越重;反之,长辈殴杀卑幼则是越亲近的关系则罪刑越轻。亲属间的盗窃也不同于常人,关系越亲则罪刑越轻,关系越疏则罪刑越重。为了严格遵循儒家所提倡的"孝道","不孝"是一项重罪,唐律规定凡是骂父母、祖父母即是绞罪[5]30,如果有父母告子女不孝,无需提出证据,子女就会得到杖击甚至处死的惩罚,清代法律还赋予了父母将子女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女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永远剥夺其自由,放逐在边远的云、贵、两广地区[5]12。

  三、中国"礼治"与"法治"合流的利与弊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中国历史上的"礼""法"合流,是以"礼"绝对控制"法"而形成,儒家之"法"是为"礼法"与"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法家之"法"已相去甚远。汉廷尉陈宠疏中有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5]349

  那么,中国沿袭上千年的礼法制度,究竟对中国社会造成了怎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我们要承认"礼""法"合一对古代中国社会普通百姓的教化起到了强大的推进作用,"三纲五常"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孔子曾说:"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5]315。而"礼""法"结合,则是双管齐下,"刑不善而赏善"[4],儒家所推行的礼乐教化使人向善,而法律则制裁那些不善的恶人,相得益彰,有利于民风教化,而儒家所倡导的封建等级秩序也就愈发稳固。而对中国当代社会而言,儒家伦理中对孝悌仁德的提倡若得到贯彻,本身就能成为有效的社会黏合剂,减少犯罪率,同时也能使道德舆论成为法律鞭长莫及时的一种弥补措施。然而,这种"礼""法"合流的弊端也是非常明显的。第一,儒家学说本身有重大的缺陷,通过法律深入贯彻到了民众的头脑中,包括贵贱有别、特权思想、家长制度等,如上文提及的父母对子女享有流放的权力,如果去县衙状告子女不孝,子女都会受到廷杖甚至斩首的惩罚,子女的人权则被排在孝道之后。又如,古代法律中严格规定了各个阶级祭祀、丧葬、婚礼用品的数量和内容,如后唐《丧葬令》云:"诸丧不得备礼者,贵得用贱,贱不得用贵"。而且,官吏犯法,可用官阶抵罪,他们的特权甚至可延伸至亲属,官阶越大,其辐射范围越大,而现代国际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理念在儒家的"礼法"中全无体现,使得当代中国国民心理的转型异常艰难。

  第二,这种有差别的行为规范使得法律失去了最初的公平公正的意义,造成了社会道德与法律的混淆;而春秋决狱或恭请钦定的理念,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效力,使得古代法律中"人治"的成分大于"法治",其中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为后代文字狱的发生提供了依据,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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