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时间:2013-10-10 10:38 来源:发表吧 作者:江烨 点击: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集中表现为不缴纳罚金,造成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现状的原因有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机关内部原因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等。本文对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罚金刑执行难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

  一、增设罚金刑的时效制度

  建立罚金刑时效制度,符合司法经济性的原则,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现有的犯罪。罚金刑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l)从我国刑法规定的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的条文来看,这些条文所适用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均在5年以下,而且,罚金刑处于其所并列的刑种的下位,这表明其所对应的犯罪是较轻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的规定,适用选科罚金刑、复合罚金刑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5年为宜。(2)单处罚金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我国目前没有对自然人单处罚金的规定,谈到单处罚金刑的追诉时效期限就是指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要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就必须把单位所可能判处的罚金刑数额的高低作为确定追诉时效期限长短的依据,根据单位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同种犯罪的不同情节,确定幅度不同的罚金刑的数额,并以此为根据,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罚金数额高的,确定的追诉时间要长一些,罚金数额低的,确定的追诉时间要短一些。(3)被并科判处罚金刑的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对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适用两种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与罚金刑并处的法定最高自由刑的期限来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根据经济状况及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做出准确的判决。刑罚的及时性要求刑罚应尽快得到执行,而不能像民事债务那样无限期的要求偿还,以免削弱刑罚的效果。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应强调其及时性,所以,设立罚金刑的行刑时效制度成为必要。

  二、完善罚金刑的减免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在执行刑罚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鼓励犯罪人改过自新,而对于罚金刑则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这种制度,仅规定了在犯罪人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使罚金刑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罚金,但对于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没有鼓励的措施,这样,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因此,笔者建议,在罚金刑的减免制度中,应增加:“犯罪分子在所判处的罚金刑未执行之前,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免罚金的数额。”具体减免的数额,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基本情况结合具体的案情正确裁量。

  三、建立罚金刑监督执行机制

  一般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等执行案件,都有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会不断地要求法院执行,而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罚金执行到位后要上缴国库,法院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又代表国家执行这一权力,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督执行措施,势必影响其效能的发挥。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为此,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应对罚金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方法如下:

  1、建立执行台帐,实行跟踪监督。监督机构根据法院判决建立罚金刑执行统一台帐。对判决确定的罚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缴纳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与法院执行机构取得联系,对怠于执行的要及时督促。

  2、加强单位协作,用好合力监督。监督机构还应与受刑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住所地派出所加强联系,了解受刑人经济状况,根据掌握的情况向法院执行机构提供线索,加强执行力度。

  3、用好检察建议,促进监督效力。针对执行机构对罚金刑的执行情况,监管部门对执行中超期执行、违法执行或者强制措施不合法的行为应适时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形式予以纠正。对于不符合减免缴纳条件的被执行人予以减免缴纳的,人民检察院应视其情节轻重及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查处。

  同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对罚金刑的执行履行监督职责。此外,社会监督的力量也不容忽视。法院应对那些拒不缴纳罚金的被告建立“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社会曝光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无地自容”,在日后的社会活动中举步维艰,从而促使他们积极主动的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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