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虚假宣传行为给作为市场经济命脉的竞争机制带来阻碍。面对中国尚显年轻的证券市场,同样背离诚实信用理念的虚假陈述行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针对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不论是基于汉字语义带给人们在一般认知上的误解,还是其行为模式本身具有的重叠性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现象,都使得彻底区分两种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将从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的概念入手,结合有关两者的理论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评述,揭示其共性和区别,以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虚假宣传;虚假陈述;诚实信用;区分标准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不可背离的方向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十条将虚假宣传行为界定为“在经营过程中试用的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或者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这种行为就是误导公众(tomisleadthepublic)的行为。而在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规定中将虚假陈述界定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信息公开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从上述概念对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来看,二者显然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尽管如此,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混同的现象。
一、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的理论概述
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制度已经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国的立法条文之中,对两种行为的研究也已经有了相当的成果。
(一)虚假宣传的概念性分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列举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其完整的称谓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世界知识产权(WIPO)国际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4条中,直接将虚假宣传行为称之为“misleadingthepublic(误导公众)”;在美国称为“falseadvertising(虚假广告)”;在欧盟则称为“misleadingadvertising(引人误解的广告)”等等,虽然提法各有不同,但重点均在“误导”。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为了获取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借助商业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方式,对于商品或服务信息诸如质量、方式、性能、用途等进行有悖于客观事实或者在一般认知下会产生误导的,具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属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陈述的概念性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讲,证券市场就是信息市场。虚假陈述的概念作为对信息公开制度的保障最早源起于英国普通法的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在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中详细规定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对其的监管。
二、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的共性
根据上述对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的概念性分析,不难看出二者之间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的共性。
(一)都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宣传中的“虚假”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虚伪的,捏造的,是指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而经营者为达到目的无中生有的编造,诸如对产品的性能、产品的资格认证等情况进行捏造,误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歪曲事实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歪曲”即没有按照事情的真实面目出现,因而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诸如采取夸大、模糊或片面的方式宣传。
而对于虚假陈述而言,虽然其针对的是证券市场这一特定领域,但其行为方式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简单来说是对依法应公开的信息作不实或误导性陈述或遗漏或不及时披露的违法证券行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披露义务的直接违反,属于证券欺诈的范畴。
(二)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共性
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欺骗性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中的虚构事实都具有欺骗性。欺骗性虚假宣传往往不存在客观的事实依据,如上文提到的虚假的第一种情况,即是一种虚伪的,捏造的宣传,仅仅是经营者为达到目的无中生有的编造。
另一方面是误导性虚假宣传与虚假陈述中的故意遗漏、误导性陈述都具有误导性。误导性虚假宣传采用使人误解的陈述或者表述,使宣传受众对特定对象产生错误认识,即上文所述虚假的第二种情况,因而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诸如采取夸大、模糊或者片面的方式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达到经营者的目的。
(三)具有相似的危害性
虚假宣传和虚假陈述其所具有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所产生的危害也具有一定的共性,可概括为三点,即侵益客体的复杂性、危害程度深和危害范围广。
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无疑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虚假宣传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还基于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背离了市场竞争的正常轨道。而虚假陈述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虚假陈述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也造成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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