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2)

时间:2013-09-15 15:42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志华 点击:
 
  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系以刑法为主体,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中的刑法保护规定为补充。但是在这个完整的体系中,不同法律对同一行为都会有规定上的不一致,既容易给司法带来困扰,也难以体现立法的严肃性。相矛盾进行立法的规定不少,包括本文所述刑民纠结问题中涉及的《专利法》第63条与《刑法》第216条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规定;著作权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发行”的规定等均存在不一致、不明晰的情况。为了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统一不同法律之间的规定,实现刑法与具有刑法保护规定条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良好衔接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刑罚结构,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
 
  如果法条严苛,而实际执行不力,既达不到制订法律的目的,也有损法律的尊严。故此有必要调整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体制。
 
  1.在降低刑事责任门槛的同时减轻自由
 
  刑现实的情况不是因为刑罚不够重而对侵权人没有威慑力,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仅仅被追究了民事或者行政责任。这虽然与行政移送制度不完善有一定关系,但其根本原因在于立法的超前与国民的法律意识不相符合。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降低刑事责任门槛的同时,适当降低刑罚的法定标准,尤其是自由刑刑期,并进行更加严密、细致的规定,以保证其得以切实有效的实施,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方向。因此,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刑自然较轻。我国可以在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参照国际上提倡的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原则,减轻自由刑,更多地适用附加刑,比如罚金刑。这样既能够从根本上打击以图利为主要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能够节约国家司法成本。
 
  2.增加资格刑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并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在执行完一定刑罚之后,又重操旧业。“在控制人类行为中,机会比社会目标具有更大的作用。”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实际经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新的资格刑,通过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与知识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相关业务的资格,不仅可以消除违法犯罪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机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可以对其他从业人员起到警戒作用,促使他们珍惜自己从事知识产品相关业务的资格,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聂洪勇.《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2]姚颉靖,刘晨.《略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及其限度性》.《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7月第8卷第3期
 
  [3]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其它期刊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