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时间:2013-09-10 09:43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李超 点击:

  [摘要]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文章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其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强制约束力的大小,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如何做到正确适用五种强制措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开展刑事侦查活动,本文拟对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梳理和归纳,期冀对一线执法实践有所帮助。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一)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六章第一节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适用拘传强制措施的条件及程序做出详细规定,对于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办案单位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拘传强制措施。

  (二)适用拘传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1.适用拘传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审讯,拘传本身不具有羁押功能,因此,不能以拘传代替羁押。为了防止以拘传代替羁押,《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在拘传持续的时间内,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公、检、法使用传唤通知书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且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执行拘传时,遇到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适用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八十九条第三款、九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5.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规范适用此项强制措施,有利于体现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形势政策;适用不规范,则会侵害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民警自身也极易孳生腐败、渎职等失范行为。

  1.严格审核证明对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但符合这些条件需要证据支持,对嫌疑人适用该项强制措施时应仔细审核。如在适用“投案自首”从宽从轻处理犯罪嫌疑人时,应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主观心理、主观目的,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表现、是否具有恶习、劣性,经核查无误后,方可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如某单位办理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虽然张某系投案自首且与受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但经核查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应当逮捕的情形,据此,办案单位未对张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规范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案件的办理程序,对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办案民警要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办结,杜绝“保而不侦”。如某单位办理的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对徐某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办案单位未及时完善证据并移送起诉,徐某被取保候审一年后,自认为案件已经终结,就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办案单位传讯徐某移送起诉时,因无法找到徐某,只能重新拘留并上网追逃。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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