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陈逸飞遗产继承案为例分析了涉外财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并对涉外财产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中专属管辖和“分割制”的规定提出异议。
关键词:涉外;财产;法定继承
一、案件简介
2005年4月6日,陈逸飞因上消化道出血抢救无效病逝于上海华山医院。2006年1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陈逸飞次子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
陈逸飞及两个儿子均为美国国籍,而其遗孀宋美英持中国护照,1992年陈逸飞回到上海除继续从事油画艺术创作外创立了Layefe服装品牌及其他从事视觉艺术的公司,陈逸飞生前最后住所地在中国。经审理查明,陈逸飞共有7套房产,其中除1套在北京市朝阳区外,其余6套分别在上海市徐汇区、长宁区、浦东新区。成品及半成品油画253幅,其中85幅是陈逸飞生前就委托一家意大利公司进行拍卖的,该部分画处于动态当中;而在宋美英处则保留有143幅。长子陈凛向美国法院申请作为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人。
二、案件评析
(一)该案是否涉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该案中,陈逸飞、陈凛均为外籍,因而该民事关系有涉外性。
(二)本案的识别
1.识别的概念
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法律问题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一准据法,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2.识别的阶段
(1)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识别。该案涉及因陈逸飞死亡而产生的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由于陈逸飞死前未立遗嘱,所以本案为法定继承。
陈凛申请成为遗产的临时管理人,是一种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2)该案的管辖权问题。依《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原《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在中国,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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