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在理念上的发展(2)

时间:2013-09-07 09:07 来源:发表吧 作者:付洪哲 点击:

  在对劳动法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劳动法基本实现了从以国家本位到以社会本位的转变。社会本位体现了对个社会益和个人权益的关注。例如在劳动就业上,改革国家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方式,尊重劳动者的个人自由,保障劳动者的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的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在调节劳动关系方面,引入劳动合同制度,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劳动者的谈判能力,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实现;另外在工资分配上,用人单位享有对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并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赋予劳动者民主参与权,对工资分配进行协商;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救济权益。

  (二)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法理念发展的确立

  以社会本位的劳动法要得到实现,重要的是处理好国家和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劳动法既具私法属性又具有公法属性,国家在不同的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一方面劳动关系的平等属性要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隶属性则要求国家进行干预,但与此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国家和政府需要在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有充分的自由协商空间基础上,为双方提供制度保障。如在劳动就业方面,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和公平就业机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双向选择的权利和空间;在劳动关系协调法方面,国家可以通过任意性规范引导双方协商,但对绝不能强制干涉劳动关系中的各个主体,不能决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国家通过强制性规范主导劳动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在劳动标准法方面,国家制定最低劳动标准,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必要的限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要在这一范围内活动,不能突破这一限度,否则约定无效,适用国家标准的目的是平衡劳动关系主体间

  的基本权益;在劳动监察方面,国家的职能是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劳动监察有效预防、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从执法上保障劳动权的实现。

  劳动法理念逐步向实现社会为本位,既尊重劳动关系双方自治,同时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人格的实现。这一时期,劳动法理念由保障国家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向倾斜劳动者个人或集体权益保护转变。

  三、当下我国劳动法理念的深化和发展

  在劳动法理念上,“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立法宗旨的得到确立,劳动法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被集中反映。我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了这一原则和价值取向。对于是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还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平等保护一直是劳动法价值的争论之一,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非在实质上处于同等地位,法律从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出发,必须给予弱势群体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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