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感与音乐的一般性质
(一)情感的一般特质
感情的性质种种无法完全详述对应,但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单纯的情感,复杂的混合情感,对立的情感,感情并非不会改变。情感进化的发展方向还可表现为情感与认知的不断分化与整合:在最初的阶段,认知与情感完全混为一体;在刚性情感阶段,认知与情感仍然混为一体,不过其内在开始分离;在弹性情感阶段,认知与情感进一步分离;在知性情感阶段,认知与情感各自可以独立发展;在理性情感阶段,认知与情感不仅可以独立发展,而且可以进行新的整合。康德把人的感情分成了两部分,分别是优美和崇高。这和中国传统唯物主义哲学以阴阳定义事物本质极其相似。
(二)音乐的一般特质
对于音乐艺术感性的了解和研究,至少强调了音乐现象本身就是一种主客体交融,多层面,多方位的事物,但对于一般性的理解局限,总是会不自觉地把他律和自律——主观和客观的单一因素对立起来。如强调主观形成是客观的结果,否认主观能动性。强调主观,又变成了唯心主义。音乐是人类在经历进化、劳动时产生于社会行为而后又独立发展的特殊现象。我认为音乐并非来自于人类的情感和感性世界,而是有着可以表达出人心理感情的一种感性手段,并非人类社会的专属事物。音乐中所包含的自然声音和音乐本身所包含的感性逻辑,只有与人的思想逻辑本身相符的情况下,才会被欣赏和接受。例如音乐的发声规律,始于主和弦,结束于主和弦,否则音乐就不给人以结束感。这种音乐的规律也并非是人生来就有,且恒久不变的。例如音乐的风格变化,过去的反功能等和声到现在的勋伯格的无调性音乐,都在逐渐被听觉接受。
人只是在利用和发展发声器械和丰富音乐内容,来满足自己内在的先天感性逻辑和生理所带来的心理需求,而非主动创造了专属于人类的音乐内在本质。而音乐当独立于生理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以后,其又有自身独特的,脱离了反应客观实际的发展。这个过程中根据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和环境态度,会把声音等同某些具体情形。但这并非代表这些音乐引发出这些感受是因为我们逻辑本身先天所有的,重点是符合感性感受规律的并非是单纯而且只存在一个本质和固定形式的,我们只是运用了某种音乐规律来给人以音乐美的感受,而这种和声体系以及其逻辑形式只是可以服务于感性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认识这个问题,对音乐本质分析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音乐的表现和情感的关联,在于一个间接的引发情感和声音的共同联想,而后形成的审美过程。其对于音乐表演的意义,则是区分了音乐表演与感情表达的界限和理清二者的协调是如何运作的。
二、音乐的感性逻辑构造
罗素作为支持逻辑分析哲学的奠基人,认为科学的哲学研究的最高准则就是凡事可能的地方,就要用逻辑构造代替推论出的存在物。逻辑构造其本身是通过演绎法来描述和规定的,所以从来都充满了各种争论。
(一)音乐感性逻辑的本质
音乐的逻辑,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感性的逻辑,其内在本质有着美学的平衡——源于生物平衡性质的对称。因为一种感性本身只有受到与其作用方式相符合的回馈才会产生感受的功能性作用。倘若我们假设音乐与感性确实发生了关系,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感情创造了其价值,而这个价值却不可能是我们先天的感情或其所有的特质所原本就持有的。所以这个价值,必须通过感情关系才可以发生。人欣赏音乐是通过感性因素起作用,对于情绪和感情本身则必须通过介质才能引发出来,但这并非人对介质的具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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