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执行之检察监督(2)

时间:2013-09-04 10:25 来源:发表吧 作者:赵友均 点击:

  (二)执行不当的,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如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工作失误或弥补瑕疵。

  (三)违法执行的,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涉嫌违法,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后,对于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将证明其违法行为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四)怠于执行或拒绝执行的,要求法院说明不予执行理由

  法院司法信用丧失的主要因素,与民事执行中“打白条”问题相关,而这种“司法白条”中当事人最不满意的就是法院不执行或怠于执行。要解决此类问题,就要解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当事人能够了解民事执行活动的真实信息,因此除了要加强执行工作的公开外,还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向执行人员发出要求说明不予执行理由通知书,强制要求其披露执行信息,这既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制约,更是实现、救济当事人权利的一项诉讼民主内容。

  (五)社会影响较大的,参与现场监督

  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在执行现场可能出现的违法或违规情形,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纠正。对于执行人员不采纳现场检察监督意见的,制作《民事执行案件现场监督情况登记表》,完整记录现场执行情况,事后通过发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其纠正。

  (六)影响公正执行的,建议法院更换执行人员

  对于执行人员确有渎职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外,对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执行活动的公正性,人民法院未更换执行人员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执行人员。

  (七)执行人员有贪腐行为的,依法查处

  近年来,执行人员侵吞或者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的人的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受理对法院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既是履行查办职务犯罪、打击腐败的神圣职责,也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

  结语

  民事执行活动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裁判就是一纸空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在现有的执行框架内,找出现有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民事执行程序的缺陷,通过检察监督加以改正,最终与法院共同为实现司法公正而作出努力,携手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常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A].民事行政检察指导与研究(第3集)[C].法律出版社,2005:12.

  [2]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M].法律出版社,2005:8.

  [3]谭秋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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