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应如何向全社会公开是我們必须积极面对并需要合理解决的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均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针对中国目前的情况,我們必须从落实自由旁听、充分公开司法裁判依据及结果、定期公开司法信息等方面来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司法公开;自由旁听;审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3—0056—05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纷纷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进司法公开(审务公开),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从公开的形式看,庭审公开是最为常见的形式,其次是裁判文书公开,互联网公开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级法院已经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强调各种形式的司法公开,从各类庭审的公开到裁判文书公开再到互联网公开,并且强化了公开力度,即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的以外,各级法院应当将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进行上网。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考核、考评的形式推进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但是,目前有关裁判文书公开这一司法公开的政策仍然比较缺乏,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诸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就必然不能公开;在公开裁判文书时是否应当隐去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法院审判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裁判文书能否公开等问题还存在争议。裁判文书的公开到底应当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已成为各级法院探索的领域,但从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来看,情况不容乐观,许多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将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即使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内容也过于简单,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具有代表性或示范作用,违背了裁判文书公开的初衷。因此,如何使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从被动公开向自发公开转变,从选择性公开向规范性公开转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时代课题。“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推进司法公开,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笔者针对司法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破解之策。
二、司法公开的法理分析
1司法是公共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司法在现代社会早已成为一种公共资源,具体表现为:首先,司法的成本已经列入国家预算及地方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其次,司法机关也是为公众提供司法服务及保障的部门,具有公共性与公益性。再次,从法治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司法公开是必然的选择,从裁判依据、裁判文书到判例都是可以查询利用的,司法作为公共资源已经从口号变为行动,从理论变为实践。从司法公开的主要载体来看,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性质不是法院或当事人的私有财产,而是重要的公共资源,根据公共资源特性,公开的决定与选择权不是由当事人说了算。在国外,司法公开的资料已经成为重要的学术研究资源,这种倾向目前在中国也表现得很明显。应当看到,国家在法律上确立司法公开原则有其特殊的意义,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发挥法制的宣传教育功能,同时还能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因而司法公开中内含着社会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公开才能实现共享,为人民所享用。
2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标志
司法公开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黑暗的中世纪司法制度受到猛烈抨击,司法民主化成为一种潮流,程序公开取代了秘密审判,并和审判独立一样受到资产阶级的推崇。西方国家通过三权分立的制度设计,使司法成为分权制衡的重要力量,使司法成为捍卫权利的舞台和制约权力的平台。在非法治社会,司法更多的是幕后操作、暗箱操作,甚至秘密审判,法治社会区别于非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公开,因为只有公开法律,公开审判,公民的自由才能得到保证,权利才能得到维护,正义才能得到伸张。法治社会为了保障民权,纷纷将司法公开写入宪法或组织法、诉讼法,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对司法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对司法公开进行了明文规定。“司法是最讲程序的领域。司法过程程序化,使司法活动的每一步都被置于公众和其他权力部门的视野之下,也使司法人员的工作置于司法机关内部各个组成机构的相互约束之下,所以它本身就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如审判公开、控辩制、审级制等,莫不是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形成的;裁判文书的公开则将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纳入各界和公众的约束之下,要求裁判官必须给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公众一个合法的论证,证明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是依法并公正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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