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角下的在押罪犯劳动权保障与实现(2)

时间:2013-08-28 11:30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杨帆 何雄伟 点击:

  3执行现状造成一系列后果,不利于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首先,由于罪犯被强迫劳动,且劳动中的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罪犯普遍产生对劳动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劳动没有积极性。其次,由于罪犯劳动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在服刑期间,一些罪犯无法履行对家中老人的赡养义务以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此导致罪犯的家庭破裂,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罪犯也无法安心改造。经过多年的劳动,即使是刑满释放后,也是两手空空,一无所有,加之缺乏一定的劳动技能,不得不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对江苏省在押的二次犯罪的罪犯的抽样调查显示,74.8%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因为没有谋生技能和一技之长而再次犯罪,53.5%的罪犯认为就业是刑满释放后面临的最大困难。最后,绝大多数罪犯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由于罪犯服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得不到补偿,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在全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予以加强的潮流背景之下,刑罚也朝着人道、文明、理性的方向发展,将在押罪犯仅仅当做是一个劳动改造的对象,忽略对其基本人权——劳动权的保障,显然已经有悖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

  三、保障在押罪犯劳动权的路径探索

  无论从社会发展的趋势出发,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在押罪犯劳动权的保障已经刻不容缓。当然,在押罪犯毕竟有别于一般的劳动者,因此,在保障其劳动权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西方国家在保障在押罪犯的劳动权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成熟的做法以及成功的经验,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借鉴,但必须以本国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当前,全国关于监狱体制的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在押罪犯的劳动权问题是监狱体制改革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发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需要多部门配合,需要从观念到制度,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与创新。

  1全社会转换观念,正确认识罪犯的劳动权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罪犯危害了社会,理应受到制裁与惩罚,而体力劳动这个“防止一切社会病毒的消毒剂”是改造罪犯、惩罚犯罪最好的手段。作为人权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劳动权,演变为罪犯的义务,这种思想根深蒂固,连罪犯本人可能也没有想过自己还有劳动的权利,因为他们已经习惯了被强迫劳动。劳动权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对罪犯也不例外。基于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参与国际公约或在本国的根本法中明确规定罪犯的劳动权。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监狱当局在正常的工作日应当交给囚犯足够有用的工作,使其积极去做”。可见,劳动是罪犯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罪犯劳动权的实现。因此,监狱的劳动不应具有附加刑或者折磨罪犯的性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不可阻挡,树立文明的观念是一切文明制度、文明行为的前提。从人权的视角来审视罪犯的劳动权,无疑为罪犯劳动权的保障与实现提供了最充足的理由以及长足的动力。

  2加大对监狱的投入,推进监狱企业的改革

  社会的发展受制于经济的发展程度。“监企合一”的制度使得监狱为了创收,忽略了罪犯的各种权利,监狱也无力顾及罪犯的劳动权利。正是意识到了这种制度的缺陷,中央政府决定改革监狱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监狱的经费由政府全额保障,实现“监企分开”。2003年,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立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确定在上海等14个省(区、市)先行组织开展监狱体制改革的试点。2008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监企分开”体制改革。但由于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别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与实施细则并未同时出台,一些地方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关系并没有理顺,反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罪犯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性质、如何管理监狱企业等,甚至一些监狱的经费仍然没有摆脱对监狱企业的依赖,改革的进度、效果不一。当然,运行了几十年的模式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存在诸多困难,关键是政府必须重视监狱工作,全额保障监狱的经费开支,不断探索保障“监企分开”的具体做法以及分开后如何科学管理企业、合理界定监企关系。

  3提高立法层次,加强罪犯劳动的专门立法

  学者关于劳动改造的理论研究以及政府的法制建设都明显滞后于实践工作的需要,往往是出现问题后仓促应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制定的相关规则效力低下,而且内容混乱,极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也无法解决监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在当前《监狱法》修改中充实关于罪犯劳动权利保障的规定,再一次明确强调罪犯劳动权利的基本立场,同时还必须出台关于罪犯劳动改造、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细则,为罪犯劳动权利的保障提供统一的、强有力的执法尺度。

  4参照《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完善罪犯劳动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坚持“国际标准中国化”基本方针,实现罪犯劳动权保障与国际社会的接轨

  在制度设计上,根据法律对于一般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规定,探索符合罪犯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实际情况的路径。针对我国罪犯劳动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当前的重点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废除罪犯劳动报酬假定工资制度,实现劳动报酬的货币化、标准化。假定工资制度是指罪犯劳动的报酬为实物,而不是货币,实物的价值评价由监狱确定。废除假定工资制度,使罪犯劳有所得,多劳多得,按劳分配,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又提高了罪犯劳动的积极性。②根据罪犯的身体情况、文化程度、工作技能、所学专业、曾经从事过的工作等综合情况,为不同的罪犯安排不同的工作,发挥每一个罪犯的优势条件,而不是一刀切,强迫所有罪犯从事同样的劳动。监狱必须与广大企业建立更为广泛的联系,企业也必须承担协助监狱改造罪犯的社会责任,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项目与工作岗位,而不仅仅是让罪犯从事开矿、修路、种植、手工加工等重体力、低技术的劳动。③保障罪犯的休息权。《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囚犯每日及每周最高工作时数应根据当地雇佣自由工人的规则或习惯,由法律、法规规定下来,囚犯超时加班的,应当获得加班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方法,罪犯的休息权也应得到保障。④改善劳动环境,加强劳动保护。加强对自由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保护,这一点在国际社会的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中已经达成共识,劳动中罪犯的安全保护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实施相同的保护标准。因此,《监狱法》应对罪犯劳动改造条件、劳动安全等做详细的规定,对劳动环境差、劳动保障条件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应禁止使用罪犯作业,高风险行业的劳动应尊重罪犯的意愿,加强对妇女以及未成年罪犯的劳动保护,专门性的劳动要遵守专门的程序;监狱企业必须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发生伤亡事故后,罪犯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各级监狱应将加强劳动保护、预防与减少生产事故作为监狱劳动改造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及监狱工作考核的标准,常抓不懈。⑤重视罪犯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劳动改造质量。劳动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将罪犯改造为能够自食其力的新人,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使罪犯具有谋生的手段,刑满释放后能够通过劳动养活自己和家人,真正地回归社会,从而有效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践中,一些监狱也开始尝试与当地的劳动培训机构合作,根据罪犯文化程度、年龄等因素展开技能培训,实现了罪犯刑满释放后与社会的“无缝对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罪犯的劳动培训活动必须常态化、制度化,才能使更多的罪犯受益,提高他们劳动改造的质量。⑥建立公开、公正、透明的工伤事故鉴定、赔偿、补偿程序,弱化监狱在工伤鉴定、赔偿、补偿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强化罪犯及其家属的参与作用,扩大罪犯权利救济渠道,当罪犯的劳动权利被侵犯后,能够委托律师,通过申诉、诉讼等多种渠道获得权利的救济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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