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管理地位的学校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
高校的管理队伍本应该是一个高素质、高学历、有坚定法律信仰的群体,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高校管理队伍的现状并非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乐观,有相当一部分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在工作中常常因这样那样的原因,有意无意地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置之脑后,而习惯于用人治的手段解决问题。如学校在对违纪学生行使处分权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做出涉及学生身份变更的处理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时,程序不规范,导致学生应该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权、申诉权受到忽视,甚至侵犯,最终引发学生状告母校、教职工状告本单位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侵权的事件,严重影响了校园的稳定。
2.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教师和学生的法制观念淡薄
在实践中,有的教师在学校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如学校未按时发放工资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时,不敢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是一味地忍气吞声。有的学生在与学校发生纠纷时,也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采用堵门、打闹等方式进行维权,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学校权力行使随意化,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学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组织。在教学管理中,处于管理一方的学校往往会滥用手中的权力,如浙江医科大学曾作出一项决定,禁止吸烟学生入学。有的学校搞名目繁多的乱收费、乱罚款。据黑龙江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节目报道,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有一所中学针对学生上网的现象,决定对违规上网的学生罚款2000元。还有的学校在招生广告中进行虚假承诺等。据青岛新闻网报道,山东省青岛市某民办学校因招生简章隐瞒真实情况,具有虚假性,被李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返回给学员赵某学费及其他费用7780元,并承担该费用的利息。以上这些行为,在不同程度上都严重侵害了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高校有制定校规的权力。我国《教育法》第28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一系列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二者都没有直接规定高校有制定校规的权力。但是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高校制定校规是持默认态度的。因为大学要实现其管理教师、学生的职能,必须要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权力,这是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应有之义。我国既有的教育法律和规章也承认学生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因此,普遍认为高校有制定校规的权力。
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已不再是“法治真空”。因此,高校虽然有权制定校规,具有根据校规对违规学生和教师进行处理的权力,但是高校制定校规并非不受限制,而是需要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并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目前在我国高校制定校规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高校实现依法治校,维护校园稳定的途径和方法
(一)建立健全教育法制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使学校的治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注重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应抓紧制定目前高校管理所急需的法律法规,如有关校园安全法、职称评审法、考试法等。另外,还应该对现行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对已不符合目前实际情况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依法治校”中的“法”是指良法,即良法之治。而所谓的良法,其内容必然体现一种公平与正义。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之成为“良法”实属必要。比如,《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因此,《学位条例》应该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让高校不再因此而卷入一些不必要的官司。还有《教育法》、《教师法》等都应该修改,使其内容更加清晰明确,使之更具操作性和可诉性。
2.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
依法治校就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学校进行管理,达到预期的教育目的,完成预计的教育任务,其具体操作就是学校依法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依据这些规章制度来治理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维护校园稳定,其着力点也就是尽可能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减少纠纷的发生,一方面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听取学生、教师的意见,注重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要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通过“立”与“修”,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各项教育活动有法可依,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之治”。
(二)通过普法教育,使管理层有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有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
通过普法教育,使各级行政领导,尤其是教育行政领导以及学校管理者的管理理念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努力做到依法治校。
通过普法教育,使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并具有依法维权的法治观念。通过普法教育,使学生明白,讲求规则、履行义务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校期间是学校受教育的对象,对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含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条款,只要不含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内容,学生就有义务遵守。当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要依法通过申诉、诉讼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有效保障师生权利的救济机制
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需要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长期以来,我们对学校的权力放任自流,缺少监管,以致多次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力加强监管,使学校权力的运作规范化。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监管:
1.行政监管
高校虽然有权制定校规,并具有根据校规对违规学生、教师进行处理的权力,但是高校制定校规需要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首先,高校制定的校规只有在经过了公示,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后才能生效。其次,从行政层面来看,高校制定的校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另外,当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教师和学生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行为进行审查。
2.司法监管
司法救济是规制学校权力,实现学生权利救济的有效手段,是最核心、最后的疏导手段。因此,为了最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必须将学校的处罚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中,但应明确申诉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被处罚者只有在通过申诉途径得不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就是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这样一个申诉处理决定来予以司法审查。因此,当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利受到学校的侵害时,教师和学生可以先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由其对学校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教师和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对学校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期刊简介: 主管单位:中国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国际标准刊号:ISSN1...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主办单位:中国《时代金融》杂志社 出版地:云南...
期刊简介: 《经济论坛》杂志创刊于1987年10月,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
期刊简介: 《当代医学》是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主办的国家...
期刊简介: 《中国药事》(月刊)1987年创刊,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中国药品生...
期刊简介: 《营养学报》(双月刊)是中国营养学会主办的营养专业学术性期刊,1956年3...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