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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翻译的美学鉴赏价值

时间:2014-08-26 12:4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王艳艳 点击:

  摘 要:美学角度视野下的法律英语翻译是目前翻译学科的新课题。首先,它囊括了哲学、翻译学、对比语言学、文化学和文学等学科的内容,是又一项真正的跨学科研究项目。其次,在理论方面,本研究尝试发展和丰富法律翻译的理论。以往法律翻译的研究大多局限在字、词、句等对比翻译的技术探讨。可是,这些默认的规范构成了控制性框架,束缚了译者再现法律原语文化的能力。从现实意义上看,本研究探索美学语境下法律英语翻译的途径。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是法律艺术的缔造者。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通过美学角度的介入,一方面是对原语法律文本负责,保证原作蕴涵的哲学思想、文化概念以及文学价值都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在译文中;另一方面,译者又着眼于对现实问题的思考,使得国际交流在法律语言视野下更人文、客观、通畅。

  关键词:法美学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本 法律语言

  一、法美学语境下的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语篇的英译涉及许多特殊问题,法律语言表达内容的特异性与其独特的语言表述使得法律文本的翻译也具有独特性(潘庆云,1997:158)。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有时候会有所保留,这都是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庄严性和强制性(张新红,2006)。

  国外对法美学的研究可谓历史悠久。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描绘了“酒神状态的迷狂”;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 des 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是一个论题广泛的开放体系。这一点可以通过其著名的《法哲学》(1932年3版,1983年9版,1999年由Ralf Dreier和Stanley L.Paulson编学生版)所讨论的内容予以证明(舒国滢,2010)。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舒国滢,2010)。

  国内法美学研究者李庚香和吕世伦分别有自己就法美学方面的专著。李庚香专就法美学的特点及其与法律的关系探究著书《法美学》,从法美学生成的时代背景及理论基础、法美学的本体论构成及法美学的学科建构及法学呈现来对法美学进行研究。

  二、法律语言的美学价值

  吕世伦2004年的专著《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从法的真善美到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等方面深入细致地分析了法律的美学探究和法律的关系。语言与文化密切相关,法律语言也不例外,同样渗透着文化的痕迹。法律术语所反映的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特有的概念,与该国的历史、文化、社会生活、风俗习惯以及经济发展密切相关(陈小全,2006:61)。

  如果从吕世伦的专著看到的是法美学和法律的体系关联,那么我们从鲁迅的翻译思想中会看到其广泛汲取各流派的精华,在注重翻译的社会功能的同时,还兼顾了翻译文本的美学特征和功能(李智,2006:32)。

  三、法律文本翻译的模式和法美学的应用

  (一)法美学语境下法律英语翻译的途径

  法律翻译应该遵循哪些原则、采取哪些标准、通过哪些有效途径,这一点有很多版本的解说(张法连,2009)。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

  (二)法律文本翻译模式与法美学的应用

  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海德格尔(M. 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辨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对于法美学的研究,以前多集中在一些表面的问题上,重点探讨形式方面的问题。诸如所谓立法美,主要体现在形式美上,就是法律表述的整齐规范、对称均衡、比例和谐、主从层次、生动完整、多样统一等;所谓执法美,包括执法人员仪表美、行为美,组织完备美和执法制度的体系美等;所谓守法美包括公民对法治的信任、法的尊严和权威等;所谓护法美指司法人员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机构的完备性等。我们可以从此点出发,在对法律文本翻译模式探讨中,把美学介入翻译策略中去,为法律文本的翻译敞开一扇美学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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