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从“归桥”看政府职能的转变
交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首要条件和助推器,近些年来政府对此方面充分重视,就公路以及交通问题方面推行了许多政策,采取了很多措施。比如十一黄金周期间的高速公路免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费;全国多地兴修地铁轻轨等各式各样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铁、动车等多种交通方式,;当然也包括本案例中的,排查诸多超期收费的桥梁和公路并要求其停止收费的行为,使得大桥能够得以免费通行。多地政府还颁行了各地的“公共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建设公共交通,实际解决城乡居民的“出行难”问题。是政府职能侧重转变的明显体现。近些年来交通的飞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让人民切实感受到了好处和实惠,这些都是很值得我们肯定的。
(二) 从“危桥”看政府职能履行的缺失
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有这样一种说法:谁获益,谁负责。那么没有获益是不是就不用负责任了呢?有人会说,大桥的管理当然也是需要成本的,没有成本收入来源是让政府在做“无米之炊”。这种观点显然是没有把大桥当成是一种公益设施来看待。大桥免费通行又需要资金来维持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管理,就需要被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之内,由政府使用财政税收等支出来支持维护桥梁的保养管理。再说,超收的资金可以用来再经营再投资建设,那么就不能用于免费后的大桥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吗?大桥通行费免了,连管理也同时免了,这显然是政府缺乏责任感的表现。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弃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不顾,也显然是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相符合的。
三、回归真正的公益
(一)被标榜的公益
有种说法是:为了公益——是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任何政府,无论它是好是坏,至少它在口头上要宣称,它是为公益服务的。即便是视天下为自家家产的封建帝王得把公益挂在嘴上,声称以保护天下子民为己任。黄河大桥的免费,可以说确实是给人民带来了经济和实惠,但是免费之后呢,免费之后的“烂尾”造成了比经济损失严重的多的安全隐患的极大可能。这算的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吗?可以宣称是为了“公益”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这样的宣称至少是片面的。公益往往是最庞大最重要却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的利益。需要我们采取多种手段来倡导和维护。
(二)公益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没有统一的为了保护公益保护慈善等方面的立法。对公益的保护散见于宪法和各个部分法之中,也有诸多的法律原则中体现了的公益精神。其次,我国没有公益诉讼,许多群体性的危害较为广的事件往往得不到救助。这使得许多具体问题难以从实处得以解决,特别是环境、劳动纠纷等方面的诉讼告诉无门。并且,从法律结果上来看,假公益或者侵犯公益的事件很少能得到规制更不谈所要负的法律责任一般都是与所造成的影响危害非常不能成比例的。就黄河大桥的事件来看,国家诸多的规章制度都可以援引规制,但是为什么依然产生了这么多的问题,追根究底还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及明确的相当的法律后果造成的。不要再等到发生了恶性事件才想到改如何解决和善后,应该让法律让制度走在前面。
(三)公益的社会保障
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放松规制”和建设“有限政府”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最主要的内容。“放松规制”就是转变和缩减政府职能履行,让政府少管“闲事”。过去政府管的许多事情本来是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介入,没有必要管的诸如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之类的“闲事”, 这些事如果让“看不见的手”去调节, 会比政府管理更有效,而且可以避免腐败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耗费。放松微观经济,将重点和中心摆到社会公共服务上来。落实到人民的实际利益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这些是法律法规不一定能办到而政府行政可以办到也必须办到的。
四、结语
公益是一个我们一直在努力追求的美好善良的词汇。近年来政府也确实为之付出了不少努力。黄河大桥不收费了,给我们留下了一段思考,让我们有喜有忧。许多政策都要回归社会公益的本质。在曲折漫长公益回归途中,还会有什么样的必须思考要留下吗?一定会,但是我们更多的希望思考的是政府,给出实际答案的也是政府。但是无论怎么说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已经确实迈出了第一步,我们相信并期望着看到更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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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EB/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806.htm,2003.7.1.
[4] 姜明安.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E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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