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学术界对《诗经·豳风·七月》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一句的具体解释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对前辈学者各类主要观点进行比较和解析,探讨各种说法的合理性,并提出其中的问题讨论疑义,认为是毛亨,郑玄最早提出的“伤春”主旨较合理。
关键词:《七月》;女心伤悲;殆;公子;伤春
中图分类号:H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8-0075-02《七月》是《诗经·豳风》中一首出色的农事诗,描绘了农民从事耕作,采桑,织衣,狩猎,劳役,祭祀等一系列的活动,而在叙述春日采桑这一节时,末尾两句的“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不禁让人疑惑,在“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春日迟迟,采蘩祁祁”的氛围下,采桑女为何突然心生“伤悲”,为何又“殆及公子同归”?如何解释这两句才比较合理?对于这些问题,历来的学者们的观点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在众多的说法中,最主要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伤春”说;二是“抢婚”说;三是“陪嫁”说。
一
所谓“伤春”说,即为《毛传》的:“伤悲,感事苦也。春女悲,秋士悲,感其物化也。殆,始。及,与也。豳公子率其民,同时出同时归也。”郑玄为毛诗作笺云:“春女感阳气而思男,秋士感阴气而思女,是其物化,所以悲也。悲则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而欲嫁焉。”后唐代的孔颖达又注疏曰:“于是之时,女子之心感蚕事之劳苦,又感时物之变化,皆伤悲思男,有欲嫁之志。时豳公之子,躬率其民,共适田野,此女人等,始与公子同时而来归于家。”①这三者皆以“伤春”为主旨,但在“女心伤悲”与后一句“殆及公子同归”之间的关系解释上则有所不同。《毛传》中似乎并未言及前后两句诗的联系,只做了各自的解释。而《郑笺》则以“悲则始有与公子同归之志”将两句诗前后联系。至于《孔疏》则是对前两者的总结完善。
“抢婚”实为阶级压迫的表现,是农民和贵族之间或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矛盾,这种说法较为流行,言“女心伤悲”是因为害怕被公子凌辱或强抢回去。陈子展十分支持此类观点,他在《国风选译》中指出:“女子自知得为公子所占有,恐为公子强暴欺凌而所占有。”②程俊英在《诗经译注》中将两句诗译为:“姑娘心里暗悲伤,就怕公子看上把人抢。”③王力在《古代汉语》中也解释为:“只怕被公子强迫带回家去。”④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此处不再赘述。
另外一种“陪嫁”说,即古时的陪媵制。本身支持“怕被公子带回家去”这一观点的余冠英在《诗经选》中解释“殆及公子同归”时提及:“一说指怕被女公子带去配陪嫁”⑤,这一新解也较为流行,很多人在这一新观点上做了探讨,如张钧,贺丽杰在《“殆及公子同归”新释》一文中支持此说法,而王益强也指出“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的正确注释为:“殆,逮,将,就要;及,与,随;公子,女公子;归,嫁。意译为:少女在忧虑、痛苦,快要陪公子出嫁了。”⑥
二
上述三个观点对“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有各自的解释,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抢婚”说是建立在认为《七月》是首反映农民或奴隶遭受统治者和贵族的阶级压迫的血泪控诉诗的基础之上,这种自建国以来尤为主流的“阶级分析法”与当初毛亨为《七月》作序所言“七月陈王业也”的说法大相径庭。支持此说法的陈子展等学者认为:“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之基础为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与生产工作者。此生产工作者,即奴隶主所能所能当作牲畜买卖屠杀之奴隶。知此,则知此女心之所以伤悲矣。”⑦所以他在解释诗句时就将其理解为女奴或女农害怕被公子凌辱。然而将《七月》视为一首讽刺统治阶级而表现被统治阶级遭受剥削压迫的诗明显有不妥之处。首先,通观整篇《七月》描绘各个时序的农事生产活动,虽然有“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昼尔于茅,宵尔索綯”的艰辛和忙碌,且要“言私其緃,献豣于公”,但是整个氛围是轻松缓和的,并非紧张压迫的。在采桑一节中“春日载阳,有鸣仓庚,女执懿筐,遵彼微行,爰求柔桑”的描写也是惬意而悠闲的,如果后面紧接着是“女子心中伤悲,怕被公子看上强迫带回家去”就会显得十分突兀和牵强。而且《七月》的最后一节是描写祭祀活动,试想在这样一首歌中又怎会出现描写女子害怕被公子抢去的场景。其次,在《诗经·国风》中其他描写农民痛恨统治阶级压迫剥削的诗篇中,风格全然不是这样,如《相鼠》、《伐檀》等篇目。此外,“殆”作动词使用时,《汉语大词典》中将其解释为“畏惧”时注明是“不及物”,王力先生在《古代汉语》中将“殆”与“危”作比较时也说明了“殆只能用作不及物动词和副词”⑧。而按“抢婚”说的解释是:女子害怕被公子强迫带回家去,或是恐为公子强暴欺凌。这些用法显然是将其作为及物动词使用了。尽管王力先生将“殆”译成“副词,只怕”,但是后面的“及”字是“与”的意思,并未见其被动之意。而且,作为豳国公子,又何须进入桑田来强抢民女呢?由此观之,“抢婚”之说并不能很好地解释“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的意思。
用“陪嫁”说,即“陪媵制”来解释“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将“公子”理解成“女公子”,“归”解释为“女子出嫁”,这些在子理层面的解释都是可行的,因为古书中确实有这些用法,但是放到诗的中联系上下文,就会发现有许多问题。如将“公子”译成“女公子”虽然在《左传》等书中都有出现,如《左传·桓公三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遇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其中的“公子”就是“公之女”。但是在《诗经》三百篇中无一例此用法,有的只是将“子”译成“女子”,如《桃夭》中的“之子于归”,而用“公子”来表示“公之女”的用法并未出现。如果公子指的是女公子,那么下文中的“为公子裘”“为公子赏”又作何解释呢?“陪媵制”是贵族家庭的主要婚姻形式之一,据《左传·成公八年》记载:“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公羊传·庄公十九年》也有记载:“媵者何?诸侯取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采桑女又何须担心“随女公子陪媵”呢?如果说陪嫁的可能是丫头,那么也是在进入战国时期,陈绍棣在《中国风俗通史(两周卷)》中关于陪媵制指出:“历史进入战国时代,媵的制度被取消了。代之而起的是陪嫁丫头,即妾。妾是服劳役的奴婢。”⑨而此时与《诗经》产生的年代有一段距离了。况且,“春日迟迟,采蘩祁祁”,众多的采桑女又怎能知晓谁是要“随女公子陪嫁而去”的呢?所以“陪嫁”说看似能够从字义上对诗句做合理的解释,但在文理上未免有些牵强,我们不能为顺从字理而乱了文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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