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写文章需遵循一定的章法,但又不可囿于其中不知变通。本文从为文不可过于规整也不可过于自由变化入手,从不同文体的形成与具体运用、文学语言与文学创作的关系及文学创作的艺术手法的传承与创新三个方面探讨“有法”与“无法”在文学创作中的辩证关系,最后强调学习作文应先掌握写作的具体规范,再以此为基础进行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文学创作 章法 通变
朱光潜先生在论述艺术的创造与格律时曾说:“艺术须寓整齐于变化。一味齐整,如钟摆摇动声,固然是单调;一味变化,如市场嘈杂声,也还是单调。”[1]这里所说的“整齐”,即为文学创作需按照一定的章法、规则,是对“有法”的遵循,即“守法”;“变化”可理解为对既有写作规则的创新与发展,是创作中“无法”的体现,即“破法”。“法”,就是标准、规则、章法。
一
过于强调文艺规整性,从而为文学划定一个固定模式,以服务于人类的某些私利,这是违背文学创作的本质规律的。文学的灵魂即自由,它是作家自由抒写自由世界的一种活动,失去自由性的文学,是一种病态的文学。文学是认识社会、历史、人生的一面镜子,以生活的真实为基础,所以被限制而一味齐整的文学并不能给人一种真正真实的生活经验导向,不能使读者通过阅读文学作品实现“替代性补偿”,认识生活的本质。这方面的实例有很多,如:文革时期的文学,服务于政治,依附于政治,成为政治的一种附属品,一种宣传政治的工具,人物类型化,违背文学揭示历史本质的属性;我国汉朝时期大赋的兴盛,使文学成为一种为帝王不切实际的、歌功颂德的工具;欧洲中世纪时期在基督教神学垄断的背景下,文学成为神学的婢女;法国17世纪古典主义时期对戏剧创作的“三一律”要求,极大地限制了戏剧创作的自由性……康德认为:“没有自由就没有美的艺术。”可见,优秀经典文学(“美的艺术”)的产生必须具备“自由”这一基本前提。当然,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精神上的毫无牵绊与不受约束。很多时候,肉体的不自由却更能导致精神的空前自由,从而创作出千古巨著。譬如,司马迁的《史记》、孔子的《春秋》、孙膑的《孙子兵法》、屈原的《离骚》等。
使文学齐整者,一般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对文学加以利用,从而实现一己私利(如:汉大赋的兴盛和欧洲中世纪文学);二是力图给一定的文学种类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范畴,使其清晰化(如:法国17世纪古典主义文学)。总之,一个为己,一个为人。但无论是为己还是为人,均违背了文学自由变化的属性。文学是人类的一种自由自觉的生活活动,是一个活色生香的生命个体,它有自己特定的规律与本质属性。因此,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从内容上对文学进行人为约束,均是不符合文学本质的,是对文学的硬性强制甚至扭曲,即使在一定时期产生影响,历史前进的步伐终会踏破其荒谬的本质,还文学一个自由的空间。历史和经验早已证明,试图主观地改变文学自由变化之本性者,终究会被后世进步的文学观击垮,被滚滚向前的历史浪潮淹没。
二
文学创作不能一味“守法”,也不可一味自由变化。文学虽然是一种自由自觉的人类活动,但这自由应是以理性为指导的,它建立在对客观世界规律准确认知的基础上,它的自觉也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能动的。纵览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文学,植根于多元审美价值取向的肥沃土壤上,却缺少准确的理论规范和价值尺度规约,造成文学世界“美丑杂糅”、“好坏兼收”。虽然各种题材、体裁、艺术形式等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发与发展,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蔚然成风,克服了上世纪90年代以前,特别是“十七年”及“文革”文学以政治意识形态为衡量文学的唯一标准、人物塑造类型化的弊端,也摆脱了80年代文学“潮流化”特征。这种良莠不齐的文学创作现象,因缺乏稳固、坚实的文学创作与评价准则,很难孕育出经典作品,只能流行一时便会很快衰落,例如现今炙手可热的“网络文学”。互联网为文学的绝对自由提供了一个“狂欢的广场”。正如欧阳友权所说:“‘自由’是文学与网络的最佳结合点,是艺术与信息科技的黏合剂,网络文学最核心的精神本性就在于它的自由性,网络的自由性为人类的艺术审美的自由性提供了又一个新奇别致的理想家园。”[2]这“自由”包含写作主体与文学客体两方面的无拘无束。网络文学作家抛开以往传统作家“文以载道”的束缚,通过写作的自由从而实现自由写作。文学在充分自由的土壤中成为各种欲望的载体,突破以往几千年为文之法的束缚,在大众读者的追捧下,走下神圣的殿堂,逐步向俗文学过渡,价值沦丧,审美变异,文化失根,“快餐文学”盛行,文学丧失了对生活的超越性,成了与超市货架上所陈列的商品无异的真正的“商品”,文学的真、善、美价值一去不复返。由此可见,过度的、不以既定章法与标准为基础的自由变化是万万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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