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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

时间:2014-06-04 16:00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陈冬治 点击:

  摘 要:随着人们对自然资源的耗竭和自然环境恶化的认识的发展,国际环境法在诸如污染控制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已经迅速发展起来,为了保护环境而被使用的权利常常被指为环境权,在提及环境权时,必须考虑到一系列的问题,人权和环境是如何联系一起的?现有的法律文件又在多大范围内承认了环境权?环境权在作为一种新型人权的路上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阻碍。

  关键词:人权;环境权;不确定性;人类中心主义;多余的权利

  一、环境权的发展

  涉及到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最早出现在100多年以前。60年代以前的立法基本上以对经济利益的保护为主,对环境的保护为辅。这一时期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尚未觉醒,在国际环境法中尚未明确规定国际环境权的条文。

  6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日益尖锐。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把原子废弃物抛入北海是侵犯人权”的控告。遗憾的是,该委员会驳回了他的控告,理由是欧洲人权条约中无保障清洁、健康的环境的规定。

  70年代初美国密执安大学的约瑟夫·萨克斯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托,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

  1972年6月5日至12日,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确认了环境与诸如自由、平等和尊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并通过论述一系列经典的法律原理时建立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概念上的联系,该宣言被称为“国际环境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将对环境权的研究带入国际法学领域,为环境权的探讨增添了新的视角。

  1992年《里约宣言》并没有进一步宣称环境权是人权的视角,而是在环境问题的权利话语的程度上退了一步,避免使用“权利”这一法律术语。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对环境权的全盘否定,只能说明人权在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地位仍处于持续的争论中。这种改变是特意而为的,目的在于澄清国际文件对所谓“环境权”问题的态度和提法。

  在区域体系中,环境权也有所体现。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是明确确认“所有人应当对适合他们发展的环境享有权利”。它是第一份确认环境权的人权条约。《圣萨尔瓦多议定书》也在第11条中作出规定,“任何人都有在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各国应该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等。

  此外,环境权已经在所谓的“软法”层面,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中获得一些认可,如1994年联合国的《人权与环境纲领宣言》中便提出支持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

  二、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

  目前,学术界对于环境权是否为人权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自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将人权和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开始,环境权视为人权已经被西方学者的普遍肯定,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也肯定了环境权为一项人权。除《人类环境纲领宣言》宣称环境权外,其他区域性文件等也对环境权作了阐述与说明。如1966年12月9日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第11条。

  而否定说认为环境权不是人权。人权是每个人基于其人的属性且人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它以人类自然属性的要求为基础。但是,“人权涉及那些现在就必须实现的权利,而不是那种十分可能但将来才能提供的东西。”我们对于生存的那类要求应被视为期望而不是权利。环境权是概念模糊、范围难以确定,没必要再创造一个环境权,只要将传统的生存权和财产权的范围扩大或把其化入生存权中再更新侵权与归责理论,就足以囊括环境权所要保护的内容。

  笔者认为环境权应该被视为一项基本人权。首先环境权发展历程与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是相一致的。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形态、法定权利形态和实有权利形态三种存在形态。环境权从提出到现在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这就说明其为应有权利,其向法定权利转化的过程中,各个国家的做法不一。有的国家在宪法中对公民的环境权明确做了有关规定,如印度。而有的国家则是将其规定在其他法律文件中。实践上来说,公民的环境权正在进行应有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环境权的某些方面也已经转化为实有权利。其次,从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来看,环境权具有广泛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另外,人权具有普遍性,所有的自然人都是环境权的主体,都享有环境权。从这一点来看,环境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与人权的普遍性也是可以证成的。再者,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环境权亦如是。最后,人权是一种反抗权利,环境权概念的提出,不仅是为了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更是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一种反抗和斗争。因此,环境权也是一种反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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