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限制告诉制度
1.因亲属关系。“亲亲相隐”是古代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于亲属的罪行,要相为隐不得告发。根据此原则,《唐律疏议·斗讼律》严格规定了卑幼不得告发尊亲属,并对此类犯罪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告发者,处以绞刑、徒刑或笞刑。在惩治此类犯罪时,旨在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
2.因主仆关系。既然部曲、奴婢为主人私有,自然不得损害主人利益,更不能告发主人,违者则处以绞刑。《唐律疏议·斗讼律》有一案例曰:“建中三年正月,太仆卿赵纵为奴当千发其阴事。纵下御史台,贬循州司马;留当千於内侍省……顷者长安令李挤得罪因奴,万年令霍晏得罪因婢。愚贱之辈,悖慢成风,主反畏之,动遭诬告,充溢府县,莫能断决……赵纵非叛逆,奴实奸凶。奴在禁中,纵独下狱。考之於法,或恐未正。臣非和赵纵,非恶此奴,叩居股肱。职在匡弼,斯是大体,敢不极言。伏乞圣慈,纳臣愚恳。上深纳之,纵於是左,贬而已,当千杖杀之。”[4]上例为奴告主阴事,而处置者违反律文,赏奴罚主;后经宰臣极谏,始改依律文,赏主杀奴。可见此律在唐代,至少在中唐以后,并未完全得到认真执行。原因在于:统治阶级内部常有矛盾,不同派系、不同集团之间,每每采用诱使部曲、奴婢告主之方法互相倾轧。
3.因被监管。唐律规定被监管、囚禁者,不得揭发、检举他人,但是对于狱官非法伤害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告发除外。对于他人触犯谋反以下的犯罪时,被囚禁的人都不得告发。
4.因犯罪被免除。唐律对于被赦免的罪犯也做了限制性规定,若以被赦免前的罪行而告发赦免者,将以赦免者的罪行归罪于告发者。但是犯了十恶之罪就不能像犯了一般的罪行一样可以被赦免,仍旧依照所告发之罪而定罪。对于犯罪虽已赦免,但所造成的结果仍需消除的这类犯罪,不适用此律。除了触犯十恶之罪者,对于已经被赦免的犯罪不得再次告发,违反者将反坐。
(三)告发虚实的责任
告发虚实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这两种情况,主要是依据揭发者的主观想法。诬告即是指故意捏造、隐瞒犯罪事实而向官府告发,目的是要被控告者承担刑事责任。唐律对于诬告、告发不实的法律责任制定了详细的规定,诬告者皆反坐。总的来说,唐律制定了周详的处罚原则依据诬告的不同情况。
1.二罪以上被控告。告二罪以上即若所告之罪中有一罪是罪重且为真而其他罪为假,抑或在所控告的几个罪责相等的罪行中有一罪为真,即可以对诬告者的罪责免除。但若在所控告的几个罪行中,罪责轻的为真,而罪责重的为假,唐律则规定了严格的惩罚责任,以罪责重的刑罚除去罪责轻的刑罚为所得刑罚,反坐于诬告者。
2.二人以上被控告。唐律对告二人以上也做了规定,即控告二人以上之罪责,若被控告者中有一人为被诬告,则对诬告者以诬告之罪进行反坐。
3.告小事不实。对于所告小事不实,诬告者也应承担相应的罪责。若狱官因诬告者的控告之事而查出被告者触犯过重于控告者所告之罪,可分为两种情况,若这两罪为类似之罪,则诬告者不承担诬告之罪;但若这两罪不类似,则以诬告之罪反坐于诬告者。
4.加重诬告之罪。唐律强调“亲亲相隐”,所以对于诬告期亲尊长、夫、祖父母、县令、刺史、大功、小功亲等,若所告之罪罪重时,皆应加重处罚罪责。
5.减轻诬告之罪。唐律对于“容隐制度”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对于诬告其奴婢、卑幼者,丈夫诬告妻子、而妾被妻子诬告时,均对所诬告之罪减轻刑罚。若诬告子孙或外子孙之妻子或妾时,均不惩罚。
三、结论
告讼制度在唐代被渲染上了浓重的封建主义色彩。首先,它极力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对于危害到皇权和封建政权的严重犯罪,均要求知情者告发;其次,为了维护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不仅严格并限制规定了尊长卑幼及夫妻间的告发权,而且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这些都是为了极力维护封建专制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显现出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特征。由于所解决案件性质的不同以及诉讼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也显得尤为不同,诉讼主要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自古以来就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后来出现并逐渐发展的。诉讼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解决争议的过程,其直接目的就是解决冲突。古代如此,现代亦如此。
【参考文献】
[1](元)柳口.唐律疏义序[A].(唐)长孙无忌等.故唐律疏议[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5.
[2](清)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议序[A].(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清光绪十六年沈家本校刻本.
[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1611.
[4](清)孙星衍.重刻故唐律疏议序[A].(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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