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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斗讼”篇的“告”

时间:2014-06-03 16:0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峻山 点击:

  [摘要]告讼是唐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告发和诉讼两方面的规定。告的内容有其他人告发、官司的纠举、匿名告状和告状称疑的禁止规定;讼的内容有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禁止越诉和上表直诉。关于诉讼的意义经过了漫长的探讨,不同时期人们赋予诉讼不同的含义。

  [关键词]唐律 斗讼 告发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3-0009-02

  《唐律疏议·斗讼律》此篇内容由“斗殴”与“告讼”两部分构成,即首先规定斗殴罪之处罚,其次规定诉讼方面之犯罪。唐代的告讼制度是唐代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告讼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告发他人和官司纠举的一项诉讼制度,在唐代得到发展并趋于完善。

  一、唐律的“告”与“讼”

  (一)“告”的内容及具体规定

  唐代的告讼制度,从其内容看,主要有告与诉。而告从其范围上又分为其他人告发、官司的纠举、匿名告状的禁止规定以及告状称疑的禁止规定。

  1.他人揭发。他人揭发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其所了解的犯罪实情向官府揭发、检举,其主体主要包括被害人的同伍、犯罪人的同伍、其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唐律明文规定这些人享有揭发的权利,因为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有了解案件事实的有利条件。这样可以保证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以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地位。

  2.讼事的检举。讼事的检举主要包括,一是御史官吏的纠举。重大案件由御史中丞、御史大夫直接向皇帝进行纠举,而一般案件则由担任监察职能的御史官吏专门纠举中央及地方百官的违法失职案件;二是官宦的纠举。《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得知部属以内有犯法者,必须举劾。监临谓统摄之官,主司谓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1]

  3.禁止匿名控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匿名投书揭发他人罪行的,对隐匿自己姓名的人应处流刑二千里,而不问其所告之罪是轻是重。若是对告状之人依照“违反法令”予以科刑,应是假冒他人姓名向官府告状的。

  4.禁止告状称疑的规定。为了防止妄言、虚言,揭发他人犯罪时,必须说明犯罪事实并注明他人犯罪的年、月。而对称疑者,应处以笞刑五十,即使诉状未经受理。这主要是在要求告诉时必须指明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以防妄言、虚言。足见唐律的诉讼制度已更加完善。

  (二)“讼”的内容及其原则

  1.受害人及家眷的告诉。由于受害人是被实施犯罪的直接受害者,也最为了解犯罪事实,因此,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了受害人告发的权利,这样也有助于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而赋予受害人家眷诉讼的权力可以弥补当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时,受害人家属可以对犯罪行为告发,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禁止越诉。唐律严格规定告诉必须自下而上,由县至州,再由州至中央。对于越级告诉以及官府受理者,规定了“凡诸越诉,皆从下始。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即告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官府进行。若有越诉者,对越诉者应处笞刑四十。

  3.上表直诉。唐律规定了直诉制度,凡案情较重,又有冤情不能申诉者,受害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不经过一般程序,而通过邀车驾上表或赴京击打登闻鼓上表直诉皇帝。《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2]与此同时又严格限定直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撞皇帝的仪仗队,否则,给予“杖六十”的处罚。

  二、唐律关于“告讼”的具体规定

  (一)严格规定告发制度

  为了维护至高无上的皇权和司法权威,也为了严厉惩罚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行为,唐代法律对于知情不告者以及对一些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负有告发责任的知情者,都严格规定这些人必须承担不告发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这些危害封建政权及皇权的严重犯罪,对于知情者唐律强制规定必须承担告发的责任,而知情不告者,唐律规定需承担绞刑或流刑。

  对于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如强盗、杀人这些严重的犯罪,唐律不仅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揭发,也赋予受害人的比伍、同伍告发义务。“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3]各级官吏对其部属内的犯罪不得隐瞒、包庇,知情不告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弹劾之官,其职责主要是检举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应承担弹劾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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