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的新兴市场,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昌盛,然而,证券欺诈频繁出现,已影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中国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入市,证券欺诈牵扯到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完善目前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证券欺诈 民事责任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3-0007-02
一、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一)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认识
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等过程中,行为人以欺诈手段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民事责任是由于违反民法、违约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相应地,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证券欺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毋庸置疑,但证券欺诈师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仍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关系请求民事赔偿的基础和依据,决定如何赔偿。理论界存在三种学说: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第一种学说认为任何证券交易行为都须有证券公司的辅助才能进行,故双方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合同责任说认为证券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学说则认为侵权责任具有对世性,不受合同关系限制,可以最大限度追究违法者责任,但原告举证责任重是一大制约;而独立责任说较为灵活、分别类推,但实质上仍无法免除责任性质的纠缠。从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和获得民事救济的角度出发,我认为采用侵权责任说较为合理。一方面对于证券欺诈行为,投资者与发行人存在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可根据合同关系处理,但同时应允许其选择侵权责任救济,因为在合同之外,行为人更重要的是违反证券法的强制性义务并造成不特定对象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也可克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的缺陷。
(二)构建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证券法律中涉及证券欺诈的民事责任为之甚少。大多数都是关于责令停业、罚款等行政责任和欺诈行为触犯刑法时的刑事责任。其中,《证券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最为繁多,“法律责任”一章中,每个条文几乎都规定了行政处罚,涉及到行政责任。原因有立法者对法律责任的片面认识,认为民事责任不过是经济上的补偿办法且用全体投资者的钱用于赔偿损失,最终受损的还是投资者。此外,证券市场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及投资者为数众多等多种因素,也影响了欺诈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的目的主要通过剥夺人身自由来惩罚、威慑违法者,预防证券欺诈行为。但由于其定罪率低、制裁对象的错误、公诉能力制约等缺陷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刑事责任威慑的功能。最致命的弱点在于,刑事责任不具备救济和补偿投资者的功效。只有通过建立民事责任制度这一途径,才能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补偿。建立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特殊意义有:一是通过对投资者的损害予以补救,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补充刑事责任功能的需要,预防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全面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制度的有效性;最后是和先进法律观念的发展趋势相一致。
二、我国建立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正处于逐步发展和完善过程中,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建设作为其中一个方面,显得更为薄弱、零散和不完整。首先,《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证券法当然适用。其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公司法》的第四、五章中有些也涉及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规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委员会发布的直接规定证券欺诈行为的主要规章,该办法对“证券欺诈行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做出了解释。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建设开始走向成熟。其中民事责任的规定有第63、202、207条。例如第20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审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大多都是因证券、股票、基金、债券的发行或交易引起的争议。在法律实务中,因相关人员进行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纠纷,司法机关立案的很少,即使立案受理,也无法走到实体审判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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