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语言文化保存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语言的多样性是台湾地区多元文化的体现。在理论维度上,多元文化主义常被作为语言地位规划或语言权的理论根据,④前述台湾地区“宪法增修条文”又在规范层面确认了“多元文化”的原则。族群语言作为族群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是多元文化的组成部分。⑤台湾地区现行“宪法”有关“多元文化”的规定,被认为是语言权的渊源。⑥由于闽南、客家和原住民族的语言在“独尊国语”的时代,并不具有“官方语言”的地位,在语音、文字、语法等语言本体特征上较少经过科学、系统的语言本体规划,因而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各族群文化的原生态特征。如客语在语音、词汇上的特色,都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台湾地区客家文化精髓。族群文化与族群语言既然有着如此紧密的联系,保存语言文化,也成为台湾地区族群语言法制的工作之一。与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权不同,保存语言文化的主张比较温和,又能从多元文化的角度包容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权的核心主张,因而在台湾社会的认同度较高。台湾地区各群体对于保存语言文化的立法主张比较统一,主要包括:1.在多元文化的“宪法”框架下,确认族群语言的多样性;2.保护各族群语言形成的文化渊源,在客家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建立族群文化保障机制;3.尽力维护和保障少数族群语言存在的文化空间,避免主流文化对少数族群文化的侵蚀;4.建立族群语言文字的资料库、完善族群语言拼音方案,保存语言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字、语音和词汇等要素。语言地位规划、语言权和语言文化保存等台湾地区族群语言法制的关注面向与意识形态的距离由近及远,因而在台湾地区的社会共识上也形成了由弱到强的光谱,而这一光谱导致了立法难度亦有着由难到易的特点。因此,1990年代以后台湾地区立法基本是沿着由以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权保障为重点,转变为注重语言文化保存的路径。这一路径既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逻辑统一,又暗示了台湾地区族群语言立法的无奈。
二、台湾地区族群语言法制的实践与回应
由于泛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的乡土语言重建运动并没有满足多数台湾民众有关语言多样化的需求,也未获得台湾社会的共识,因此,尽管台湾地区公权力机关和学者努力推出一部能够体现台湾地区族群语言平等关系的“基准法”,台湾地区族群语言法制的建构工作至今并未完成。但台湾地区并非没有族群语言平等法制建构的尝试。在族群矛盾突出的背景下,台湾地区的族群语言立法采取了迂回和替代的建构方法。在大众运输领域的工具性语言立法和“少数民族基本法”、“客家基本法”等单一族群立法中的语言条款,就是此种方法的产物。
(一)族群语言立法的波折
1990年代前,台湾当局对于族群语言立法的总体态度是“独尊国语”,因而采取了压制闽南、客家和少数民族等族群语言的做法。台湾当局在教育、歌曲文艺、广播电台电视、公共事务、少数民族事务等领域,都有推广“国语”、限制族群语言的规定。①这些规定在法制层面上推动了“语言位阶”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台湾地区族群语言的传播和生存空间。进入1990年代后,乡土语言重建运动的压力取代“独尊国语”运动的压力,迫使台湾当局起草多部具有“语言基准法”特征的法律草案。2002年的“语言公平法”和2003年的“语言平等法”以进行语言地位规划为主,兼顾对语言权的宣示与保障。“语言公平法草案”是台湾当局“客家委员会”2002年委托知名学者施正锋教授起草的,该草案将少数民族语言、闽南话、客家话和“台湾北京话”都列为“国家语言”﹙第3条﹚,并规定这些语言一律平等﹙第6条﹚,各级地方公权力机关有权选择本地区的通用语﹙第11条﹚,人民享有选择、学习和使用语言的权利,公权力应当为实现人民的语言权提供保障措施。“语言平等法草案”由台湾当局“国语推行委员会”于2003年通过,该草案将“各少数民族语﹙阿美族语、泰雅族语、排湾族语、布农族语、嘎玛兰族语、卑南族语、鲁凯族语、邹族语、塞夏族语、雅美族语、邵族语﹚、客家话、Ho-lo话﹙台语﹚、华语”等14种语言同时列为“国家语言”﹙第2条﹚,规定这些语言一律平等﹙第3条﹚,少数民族语、客家话和“Ho-lo”话受特别保护﹙第4条﹚,确认原则性的语言权﹙第5条﹚,各级公权力机关有关选择本地区的通行语言﹙第9条﹚,并详细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各项语言权以及公权力保障人民语言权的义务等。这部法律草案将14种语言都列为“国家语言”,尤其是对闽南语使用了“Ho-lo话”的表述,又将闽南语等同于“台语”,因而引发台湾社会的广泛质疑与批判,台“教育部”负责人黄荣村不得不为此出面解释,声言这部法律草案的“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语言平等法”失败后,台湾地区族群立法工作从台湾当局“教育部”移转到“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建会”﹚,标志着族群语言立法的重点从语言地位规划和语言权保障转向“语言文化保存”。“文建会”于9月22日提出“国家语言发展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与“语言平等法草案”的最大区别是没有用列举的方法定义“国家语言”,而是将之定义为“各族群固有自然语言、手语、书写符号及所属方言”。在人民的语言权、公权力的语言保障义务等方面,与“语言平等法草案”基本相同。2007年为选举利益,“文建会”发布修改后的“国家语言发展法草案”,后经台湾地区“行政院”进一步删减后通过。该草案大幅度删减2003年草案的内容,取消“方言”的表述和对于语言权的规定,增加建立“国家语言资料库”的规定,更加凸显台湾族群语言法制在“语言文化保存”方面的功能。由于台湾地区社会各界在族群语言法制建构的诸多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且该问题与岛内族群矛盾、蓝绿矛盾交织在一起,因而至今台湾地区也没有完成“语言基准法”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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