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一般规定
从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基本规定可以看出,影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额的大小决定适用税率,从而影响税收负担。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因素较多,需要根据任职单位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保证纳税人实际收入为前提,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缩小税基,降低适用税率,同时运用多种方式向职工支付款项,规避集中支付货币性工资造成税率爬升、税负增加的弊端。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和原则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理念应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坚持“应扣尽扣,应免不漏”,“综合考虑,免税效应”的基本理念,通过减少名义工资薪金收入,降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尽可能地扩大减除费用额度,从而保证在不减少实际工资薪金收入的前提下,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为此,工薪个税的筹划一方面要充分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费用,同时,应适度将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既降低了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税收负担,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一举两得,将各个相关税种统筹考虑,谋求综合收益最大化。充分利用工资薪金所得的各项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做到应免不漏,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工资薪金所得筹划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制度性要素。筹划是事前的计划和安排,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同样如此,如果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即已完成,也就谈不上筹划。为此,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往往需要任职单位充分考虑本单位职工的任职情况、全年工资收入的幅度,在工资薪金发放之前,系统地对各项人工成本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各个因素,科学安排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节奏和数额,通过合理合法的技术性处理,降低职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加职工税后收入。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法筹划是纳税筹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技巧在于把握节税与避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界限,特别是节税与偷税。《征管法》对除避税外的上述行为进行了界定,如企业不恰当地发放实物性工资不计税等,不是合法的避税,而企业利用福利费、抚恤费、救济费,外国来华人员的非货币化的住房补贴等税收优惠,则是合法的税务筹划。
2.综合收益最大化原则。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务筹划不能孤立进行,应与其他各类应税项目的税负水平以及个人各类支出综合考量。如果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取得了节税效果,而个人的总体税后收益未增加,就未达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
3.风险和收益均衡原则。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风险性。因为涉税的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不断变化的,国家宏观的经济环境、税收政策、工资薪金个税的客观条件都在变化,可能造成原来筹划好的方案因为客观因素的变动而影响筹划的效果,甚至给纳税人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任职单位对职工工资薪金个税进行筹划时,在考虑收益的同时也要将风险因素考虑进去,采取适当的措施,趋利避害,规避风险。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分析
(一)合理缩小税基
1.工资、薪金福利化。工资薪金福利化是指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应扣尽扣,同时,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支付免税福利,保证员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如企业可以提供带薪休假旅游、员工健身、娱乐休闲场所等福利,提供免费午餐和交通工具,保障职工及家属医疗支出,为职工子女教育及就业提供安排,加强职工培训和学习等等,全方位提供单位的“准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对于纳税人来说,降低了生活成本,提高了生活质量,同时实现了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减少了个人承担的税收负担,因此,职工虽然名义工资不高,但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另一方面,这样人性化的“福利安排”所构建的和谐企业精神和良好的工作氛围,会缓解工作的压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三险一金”足额缴纳。“三险一金”属于职工未来生活的保障,个人所得税法准予“三险一金”在本期发放工资时予以扣除,因此,任职单位应用足用好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使“三险一金”缴存比例最大化、缴存基数最大化,为职工做出眼前收益和未来收益及保障相结合的安排,这样不仅降低了本期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提高了职工在职期间的税后收入,也为职工未来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同时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收到“一石三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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